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重點摘要民法第989條規定,違反法定婚齡(18歲)的婚姻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婚齡或已懷胎者不得撤銷。
Q · 未成年人違反婚齡結婚,可以撤銷嗎?
可以,但當事人已成年或懷孕後撤銷權即消滅
依民法第989條,結婚違反第980條法定婚齡(現為18歲)規定者,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設有兩道終止閘門: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任一發生,撤銷權即告消滅。撤銷前的婚姻仍為有效,且依第998條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自2023年1月1日婚齡統一為18歲後,本條主要殘存於偽造年齡登記與涉外婚姻情境。
這條表面上在講「未達結婚年齡的撤銷權」,但你真正該知道的是:自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起,第980條把結婚年齡統一調整為18歲(和成年年齡一致),這條的實務戰場幾乎被清空了。以前男未滿18、女未滿16結婚,家長可以跑去法院撤銷,現在這個情境在法律上幾乎不可能成立,因為18歲以下根本沒有結婚能力。但條文還活著,它守著兩個罕見場景:偽造年齡登記、跨國婚姻裡外國配偶未達我國法定年齡。而且這條有兩個「免死金牌」:當事人已經長到18歲、或者已經懷孕,法定代理人就算想撤,也撤不了。這不是疏忽,是立法者的選擇:既成的家庭事實比形式上的瑕疵更值得保護。
民法第989條為結婚撤銷事由之一,規範違反法定婚齡(第980條,現為18歲)所締結之婚姻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聲請法院撤銷,但於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時撤銷權消滅,體現親屬法「形式瑕疵可救濟、既成家庭事實優先穩定」的核心立場。
幾乎沒用了,但還沒死。第980條在民國110年修正(112年1月1日施行)把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原本男未滿18、女未滿16的違反情境幾乎消失。殘存的適用空間是偽造年齡登記、跨國婚姻涉外情境、以及修法前既存的過渡案件。
表面保護胎兒,實質保護家庭既成事實。立法者認為若撤銷婚姻,孩子的婚生地位、扶養安排、家族關係都會受衝擊,與其事後補救,不如承認現狀。這個邏輯貫穿整部親屬編。
規範違反法定婚齡的婚姻撤銷,設有當事人已成年、已懷胎兩道免撤銷閘門,是親屬編結婚撤銷事由之一。
是得撤銷,不是無效。撤銷前婚姻有效,配偶身分、財產關係、繼承權全部存在,與第988條的自始無效完全不同。
當事人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使原本存在的撤銷權歸於消滅,法定代理人即使想撤也撤不了。
989撤銷是撤銷前有效、向後失效力;988無效是自始不發生效力。一字之差,法律效果差一整個宇宙。
先確認撤銷權是否仍存在(未成年、未懷胎)→ 備齊戶籍與結婚登記資料 → 依家事事件法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依第998條不溯及既往,撤銷前夫妻財產的處分仍有效,撤銷後才依協議或法院定其財產關係。
依家事事件法向被告住所地或夫妻共同住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屬專屬管轄。
提出當事人真實出生年月日的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並比對結婚登記日期,證明登記時未滿18歲。
988無效更嚴重,自始不生效力;989撤銷前婚姻有效。重婚、近親走988,未達婚齡走989。
997有6個月除斥期間,989無固定除斥期間但以當事人成年或懷胎為終點,時間邏輯完全不同。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瑕疵性質 | 第989條:得撤銷(撤銷前有效) | 第988條:自始無效 |
| 權利消滅事由 | 當事人成年或已懷胎 | 第997條詐欺脅迫:6個月除斥期間 |
| 溯及效力 | 依第998條不溯及既往 | 無效:自始不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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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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