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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89 條(結婚之撤銷(一)-未達結婚年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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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代請求撤銷,應列「情侶雙方」為被告
fireelena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學說:訂婚目的為了結婚,訂婚跟結婚都是身分契約 (類推要性質.立法目的相同) ,訂婚類推989,未得法代同意,有效得撤銷。 實務見解:因思慮不周,男17y女15y(112/1/1施行 改為皆17歲)不得訂定婚,立法理由因限制行為人思慮不周容易感情用事,訂立最低門檻。不得為禁止規定,違反->71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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