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9 條(結婚之撤銷(一)-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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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89條規定,違反法定婚齡(18歲)的婚姻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婚齡或已懷胎者不得撤銷。
Q · 未成年人違反婚齡結婚,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989條,結婚違反第980條法定婚齡(現為18歲)規定者,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設有兩道終止閘門: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任一發生,撤銷權即告消滅。撤銷前的婚姻仍為有效,且依第998條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自2023年1月1日婚齡統一為18歲後,本條主要殘存於偽造年齡登記與涉外婚姻情境。
白話解讀
這條表面上在講「未達結婚年齡的撤銷權」,但你真正該知道的是:自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起,第980條把結婚年齡統一調整為18歲(和成年年齡一致),這條的實務戰場幾乎被清空了。以前男未滿18、女未滿16結婚,家長可以跑去法院撤銷,現在這個情境在法律上幾乎不可能成立,因為18歲以下根本沒有結婚能力。但條文還活著,它守著兩個罕見場景:偽造年齡登記、跨國婚姻裡外國配偶未達我國法定年齡。而且這條有兩個「免死金牌」:當事人已經長到18歲、或者已經懷孕,法定代理人就算想撤,也撤不了。這不是疏忽,是立法者的選擇:既成的家庭事實比形式上的瑕疵更值得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989條為結婚撤銷事由之一,規範違反法定婚齡(第980條,現為18歲)所締結之婚姻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聲請法院撤銷,但於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時撤銷權消滅,體現親屬法「形式瑕疵可救濟、既成家庭事實優先穩定」的核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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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989條是什麼?▾
規範違反法定婚齡的婚姻撤銷,設有已成年、已懷胎兩道免撤銷閘門。
Q2未成年結婚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是得撤銷,不是無效。撤銷前婚姻有效,配偶身分與財產關係均存在。
Q3為什麼懷孕就不能撤銷婚姻?▾
立法者保護既成家庭事實與胎兒地位,認為穩定現狀優於形式瑕疵的矯正。
Q42023年修法後989條還有用嗎?▾
適用空間大幅限縮,殘存於偽造年齡登記與涉外婚姻情境。
Q5誰可以請求撤銷未達婚齡的婚姻?▾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Q6撤銷婚姻會溯及既往嗎?▾
不會。依第998條撤銷不溯及既往,撤銷前子女仍為婚生、財產處分仍有效。
Q7撤銷婚姻要去哪裡告?▾
依家事事件法向專屬管轄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Q8989條和988條結婚無效差在哪?▾
989是得撤銷(撤銷前有效),988是自始無效(如重婚、近親),效果差距極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瑕疵性質 | 第989條:得撤銷(撤銷前有效) | 第988條:自始無效 |
| 權利消滅事由 | 當事人成年或已懷胎 | 第997條詐欺脅迫:6個月除斥期間 |
| 溯及效力 | 依第998條不溯及既往 | 無效:自始不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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