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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89 條(結婚之撤銷(一)-未達結婚年齡)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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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89條規定,違反法定婚齡(18歲)的婚姻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婚齡或已懷胎者不得撤銷。

Q · 未成年人違反婚齡結婚,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989條,結婚違反第980條法定婚齡(現為18歲)規定者,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設有兩道終止閘門: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任一發生,撤銷權即告消滅。撤銷前的婚姻仍為有效,且依第998條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自2023年1月1日婚齡統一為18歲後,本條主要殘存於偽造年齡登記與涉外婚姻情境。

白話解讀

這條表面上在講「未達結婚年齡的撤銷權」,但你真正該知道的是:自民國112年(2023年)1月1日起,第980條把結婚年齡統一調整為18歲(和成年年齡一致),這條的實務戰場幾乎被清空了。以前男未滿18、女未滿16結婚,家長可以跑去法院撤銷,現在這個情境在法律上幾乎不可能成立,因為18歲以下根本沒有結婚能力。但條文還活著,它守著兩個罕見場景:偽造年齡登記、跨國婚姻裡外國配偶未達我國法定年齡。而且這條有兩個「免死金牌」:當事人已經長到18歲、或者已經懷孕,法定代理人就算想撤,也撤不了。這不是疏忽,是立法者的選擇:既成的家庭事實比形式上的瑕疵更值得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989條為結婚撤銷事由之一,規範違反法定婚齡(第980條,現為18歲)所締結之婚姻得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聲請法院撤銷,但於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時撤銷權消滅,體現親屬法「形式瑕疵可救濟、既成家庭事實優先穩定」的核心立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989條是什麼?

規範違反法定婚齡的婚姻撤銷,設有已成年、已懷胎兩道免撤銷閘門。

Q2未成年結婚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是得撤銷,不是無效。撤銷前婚姻有效,配偶身分與財產關係均存在。

Q3為什麼懷孕就不能撤銷婚姻?

立法者保護既成家庭事實與胎兒地位,認為穩定現狀優於形式瑕疵的矯正。

Q42023年修法後989條還有用嗎?

適用空間大幅限縮,殘存於偽造年齡登記與涉外婚姻情境。

Q5誰可以請求撤銷未達婚齡的婚姻?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須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Q6撤銷婚姻會溯及既往嗎?

不會。依第998條撤銷不溯及既往,撤銷前子女仍為婚生、財產處分仍有效。

Q7撤銷婚姻要去哪裡告?

依家事事件法向專屬管轄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Q8989條和988條結婚無效差在哪?

989是得撤銷(撤銷前有效),988是自始無效(如重婚、近親),效果差距極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瑕疵性質第989條:得撤銷(撤銷前有效)第988條:自始無效
權利消滅事由當事人成年或已懷胎第997條詐欺脅迫:6個月除斥期間
溯及效力依第998條不溯及既往無效:自始不發生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744条(婚姻の取消し)・第731条(婚姻適齢)
🇰🇷 韓國민법 제817조(연령위반 혼인의 취소)・제807조(혼인적령)
🇨🇳 中國民法典第1051條(婚姻無效—未到法定婚齡,效果為無效而非撤銷)
🇩🇪 德國BGB § 1314(Aufhebung der Ehe)・§ 1303(Ehemündigk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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