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8-1 條(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賠償及相關規定)
- 1.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2.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 3.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4.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 5.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6.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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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重婚因後婚配偶善意無過失而有效時,前婚姻自後婚成立日起視為消滅,前配偶可主張財產分配與賠償。
Q · 離婚被法院撤銷、但前任已再婚,我的婚姻會怎樣?
依民法第988條之1,當後婚配偶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你們的離婚登記或判決時,法律選擇保護後婚,讓你的前婚自後婚成立日起「視為消滅」。你雖被犧牲,但可比照離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向有過失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含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時效:財產分配自知有差額起2年、自撤銷登記或廢棄判決確定起5年。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你完全不想面對的劇本:你離了婚,前任再婚了,你也準備放下往前走。然後有一天你收到法院的公文,告訴你當初那份離婚協議被撤銷了,或是那個離婚判決被廢棄了。法律上,你跟前任的婚姻從來沒有結束過。但問題來了:前任已經跟別人結婚了,那段新婚姻怎麼辦?如果對方是善意無過失(真心相信你們離婚了才結的婚),法律選擇保護後婚,讓你的前婚「視為消滅」。你沒有做錯任何事,但你的婚姻被法律宣告不存在了。這條就是處理這個殘局的規則。它說:你可以比照離婚來主張財產分配,你可以向有錯的那方要求賠償(包括精神損害),但你必須在時限內動手。如果你已經跟前任分過財產了,不能因為這件事再來一次。這是法律在一個沒有人贏的局面裡,試圖給無辜的你一條活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988條之1規範「前婚姻視為消滅」制度:當重婚因後婚配偶善意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或判決而例外有效時(第988條第3款但書),前婚姻自後婚成立日起視為消滅,其效力準用離婚,並賦予無過失前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台灣為平衡信賴保護與前配偶權益而設的損害分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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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988條之1是什麼?▾
規範善意重婚時前婚「視為消滅」,並給無過失前配偶財產分配與賠償請求權。
Q2離婚登記都辦了還會被撤銷嗎?▾
會。證人未親自見證、簽名被偽造或意思表示不自由時,可訴請撤銷,撤銷後法律上等於沒離過婚。
Q3前婚消滅後我能拿到什麼?▾
可比照離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向有過失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含精神慰撫金。
Q4請求要在多久內提出?▾
財產分配自知有差額起2年、撤銷登記或廢棄判決確定起5年;賠償依侵權時效知悉起2年。
Q5善意再婚的第三人會變重婚嗎?▾
不會。本條讓前婚消滅以保護善意後婚,後婚繼續有效。
Q6精神賠償可以拿多少?▾
無固定標準,法院依雙方經濟、過失程度、婚姻存續期間等綜合判斷,實務差距大。
Q7賠償請求權可以由子女繼承嗎?▾
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Q8已經分過財產還能再分一次嗎?▾
不行。第二項但書規定剩餘財產已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不得另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起算點 | 時效 | 絕對期限 |
|---|---|---|---|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 | 2年 | 撤銷登記或廢棄判決確定起5年 |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含精神慰撫金) | 知悉賠償義務人及損害時 | 2年 | 侵權行為時起10年 |
| 請求權主體 | 限無過失之前婚配偶本人 | 不得讓與或繼承 | 已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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