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988-1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賠償及相關規定

快速跳轉
  1. 1.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2. 2.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3. 3.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4. 4.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5. 5.前項情形,雖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6. 6.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88條之1規定,重婚因後婚配偶善意無過失而有效時,前婚姻自後婚成立日起視為消滅,前配偶可主張財產分配與賠償。

Q · 離婚被法院撤銷、但前任已再婚,我的婚姻會怎樣?

前婚被法律宣告消滅,但你可請求分財產加賠償

依民法第988條之1,當後婚配偶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你們的離婚登記或判決時,法律選擇保護後婚,讓你的前婚自後婚成立日起「視為消滅」。你雖被犧牲,但可比照離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向有過失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含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時效:財產分配自知有差額起2年、自撤銷登記或廢棄判決確定起5年。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你完全不想面對的劇本:你離了婚,前任再婚了,你也準備放下往前走。然後有一天你收到法院的公文,告訴你當初那份離婚協議被撤銷了,或是那個離婚判決被廢棄了。法律上,你跟前任的婚姻從來沒有結束過。但問題來了:前任已經跟別人結婚了,那段新婚姻怎麼辦?如果對方是善意無過失(真心相信你們離婚了才結的婚),法律選擇保護後婚,讓你的前婚「視為消滅」。你沒有做錯任何事,但你的婚姻被法律宣告不存在了。這條就是處理這個殘局的規則。它說:你可以比照離婚來主張財產分配,你可以向有錯的那方要求賠償(包括精神損害),但你必須在時限內動手。如果你已經跟前任分過財產了,不能因為這件事再來一次。這是法律在一個沒有人贏的局面裡,試圖給無辜的你一條活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988條之1規範「前婚姻視為消滅」制度:當重婚因後婚配偶善意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或判決而例外有效時(第988條第3款但書),前婚姻自後婚成立日起視為消滅,其效力準用離婚,並賦予無過失前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台灣為平衡信賴保護與前配偶權益而設的損害分配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婚都登記了還能被撤銷?

可以。兩願離婚登記如果有瑕疵(證人沒有親自見證、一方簽名被偽造、意思表示不自由),可向法院訴請撤銷,撤銷後法律上你們從沒離過婚。但若這期間對方已善意再婚,第988條之1就啟動,你的前婚反而被消滅。內行人提示:懷疑離婚登記有問題,越早提撤銷越好,拖越久對方再婚機率越高,處境越被動。

Q2前婚被消滅後,小孩的親權歸誰?

本條第二項準用離婚效力,子女親權比照離婚規定處理。先前離婚已約定親權者原則維持,情況重大變更時任一方可聲請改定。內行人提示:法院最重視子女最佳利益,孩子若已在新家庭穩定生活,通常不會為了恢復原狀而大幅改變現況。

Q3精神賠償大概可以拿多少?

沒有固定標準,法院依雙方經濟狀況、過失程度、婚姻存續期間與受害程度綜合判斷,實務金額差異很大。本條第五項明定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比一般侵權更易主張。內行人提示:具體描述心理衝擊(失眠、就醫紀錄、社交退縮)比泛稱「很痛苦」有效,法官需要量化依據。

Q4民法988條之1是什麼?

規範善意重婚時前婚「視為消滅」的善後制度,給無過失前配偶財產分配與賠償請求權,是台灣96年增訂的本土條款。

Q5什麼叫前婚「視為消滅」?

法律擬制前婚自後婚成立日起不存在,效果上比照離婚終止,但不是自始無效,所以準用離婚的財產與親權規定。

Q6什麼情況才會啟動這條?

限第988條第3款但書情形:重婚的後婚配偶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你們的離婚登記或判決有效,後婚才受保護而前婚消滅。

Q7什麼叫善意且無過失?

後婚配偶不知前婚仍存在、且依其情形也不應知道,例如查過戶籍謄本看到離婚登記才結婚,無可歸責的注意義務違反。

Q8離婚被撤銷後我該怎麼主張權利?

確認前婚是否視為消滅 → 聲請調閱前配偶稅務財產 → 寄存證信函主張 → 時效內提起財產分配與賠償訴訟。

Q9剩餘財產差額怎麼算?

比照離婚法定財產制,計算雙方婚後現存財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財產較少一方可請求差額的半數。

Q10精神賠償怎麼主張比較有利?

具體舉證心理衝擊(失眠、就醫紀錄、社交退縮)並提出雙方經濟與過失程度,給法官量化慰撫金的依據。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過失?

提出對方偽造離婚文件、明知前婚未消滅仍再婚等證據;無過失前配偶才有賠償請求權,過失歸屬是關鍵爭點。

Q12前婚「視為消滅」跟一般離婚差在哪?

效力準用離婚,但剩餘財產已分配或協議者不得再主張,且另有獨立的損害賠償與精神慰撫金請求權,這是離婚所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起算點時效絕對期限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2年撤銷登記或廢棄判決確定起5年
損害賠償請求權(含精神慰撫金)知悉賠償義務人及損害時2年侵權行為時起10年
請求權主體限無過失之前婚配偶本人不得讓與或繼承已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起算點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
損害賠償請求權(含精神慰撫金)
知悉賠償義務人及損害時
請求權主體
限無過失之前婚配偶本人

時效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年
損害賠償請求權(含精神慰撫金)
2年
請求權主體
不得讓與或繼承

絕對期限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撤銷登記或廢棄判決確定起5年
損害賠償請求權(含精神慰撫金)
侵權行為時起10年
請求權主體
已承諾或已起訴者除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60504 增訂)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離婚名詞
  • 分配請求權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兩願離婚名詞
  • 名詞
  • 繼承名詞
  • 起訴名詞
  • 民法988條文
(096050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88-1 條規定:「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8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8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