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8-1 條(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賠償及相關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前條第3款但書(988 3寬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強制解消
💇立法理由(婦女團體立法):
前婚已經破滅,後婚比較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合意
II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III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5年者,亦同。
IV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V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V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wyatt1207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後婚較前婚值得保障:因為前婚已經破滅,後婚比較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合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