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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011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民法第 988 條之 1 規定無溯及適用之效力,於 96 年 5 月編修正前之重婚,倘前後婚關係同時存在,重婚之一方僅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尚不得主張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主旨

有關陳○○先生申請配偶欄「吳○○」更正為「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1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57295 號函。

二、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下稱本施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是以,民法第 988 條之 1 依本施行法第 1 條之規定,尚無溯及適用之效力,從而,於 96 年 5 月民法親屬編修正前之重婚,倘前後婚關係同時存在,重婚之一方僅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尚不得主張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三、按來文資料所示,本案陳○○先生與吳○○女士,及其與宋○○女士之婚姻關係,分別經法院以 86 年度家訴字第 95 號判決及 99 年度家訴字第 70 號判決確定婚姻關係存在在案,本案當事人之前後婚姻關係乃同時存在,從而其配偶欄應如何填載,仍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判斷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011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 988 條之 1 規定無溯及適用之效力,於 9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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