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8 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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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88 條規定三種無效婚姻:不具法定方式(如未登記)、近親結婚、重婚,自始當然無效,但善意信賴離婚而再婚者除外。
Q · 辦了婚宴但沒去戶政登記,法律上算結婚嗎?
依民法第 988 條第一款,2008 年 5 月 23 日後結婚採登記制,未辦戶政登記即不具備第 982 條法定方式,婚姻自始無效。無效是從第一天起當作沒發生過:沒有夫妻財產、沒有繼承權、配偶保險理賠拿不到。婚宴、婚紗、親友祝福都不能替代登記。
白話解讀
你以為辦了婚宴、拍了婚紗、親友祝福過,就是結婚了嗎?法律上完全不算。2008 年 5 月之後,台灣的婚姻從「儀式制」改成「登記制」:沒去戶政事務所辦登記,你們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不是夫妻。這條規定三種「結了等於沒結」的情況:沒照規矩辦(沒書面、沒兩個證人、沒登記)、近親結婚、重婚。重點是「無效」兩個字的威力,它不是「可以撤銷」那種輕的,是從第一天起就當作沒發生過:沒有夫妻財產、沒有繼承權、小孩變非婚生子女、配偶保險理賠拿不到。很多長輩還停留在「我們那年代辦桌就是結婚」的觀念,結果老公過世時才發現自己根本不是法律上的遺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88 條為婚姻無效的列舉規範,明定三種自始當然無效的結婚事由:不具備第 982 條法定方式(書面、二證人、戶政登記)、違反第 983 條近親禁止、違反第 985 條重婚禁止。其中重婚一款設有但書,保護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對方離婚而再婚之第三人。無效婚姻不待主張、不待裁判,自始不生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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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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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登記算結婚嗎?▾
2008 年 5 月 23 日後採登記制,沒辦戶政登記即不具第 982 條方式,依第 988 條第一款婚姻無效。
Q2結婚無效和可撤銷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當然不生效力、不待裁判;可撤銷是撤銷前有效,須向法院主張。
Q3近親結婚辦了登記也無效嗎?▾
是。違反第 983 條近親禁止,即使登記成功也自始無效。
Q4被騙婚的第二任配偶會被牽連嗎?▾
若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對方已離婚,依第三款但書婚姻受保護,不因重婚而無效。
Q5結婚無效有時效限制嗎?▾
無效自始絕對無效,不受時效限制,任何利害關係人隨時可主張。
Q6婚姻無效後財產怎麼處理?▾
依第 988 條之 1 及不當得利、各自時效處理,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7證人事後補簽名婚姻有效嗎?▾
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有結婚真意,事後補簽且不知情者,婚姻效力可能被挑戰。
Q8發現自己婚姻無效要去哪確認?▾
可向家事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家事事件法第 39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id | voidable |
|---|---|---|
| 效力發生時點 | 自始無效(從第一天起)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向後失效 |
| 是否須裁判 | 不待主張、不待裁判即無效 | 須向法院起訴撤銷 |
| 主張權人 | 任何利害關係人隨時可主張 | 限特定人於除斥期間內 |
| 本條對應 | 第 988 條(未具方式/近親/重婚) | 第 989–997 條(未達年齡、被詐欺脅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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