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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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87 條已於 1998 年刪除,原規定女子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因性別歧視及 DNA 鑑定技術進步而廢止。
Q · 民法 987 條還有效嗎?離婚後要等多久才能再婚?
民法第 987 條已於 1998 年正式刪除。該條原規定女子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目的是避免血統混淆。但因 DNA 鑑定技術已能釐清血統、且規定只限制女性構成性別歧視,立法院於民國 87 年修法時直接刪除。現行法下,離婚登記或判決確定隔天即可再婚,男女完全平等,無任何等待期。前後婚父親爭議改用民法第 1063 條婚生否認之訴配合 DNA 鑑定解決。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87年被刪除,原本規定女子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立法者當年擔心血統混淆:萬一剛離婚就再婚又馬上懷孕,孩子到底是前夫還是後夫的?但醫學進步讓這個擔心變成笑話。DNA 鑑定幾百塊就能驗,血統早就不是問題。更荒謬的是:真懷孕的人反而婚姻不會被撤銷(第994條但書),只有沒懷孕的女性會被撤銷,等於懲罰錯了人。所以87年直接刪掉。但為什麼條號還留著?因為民法條號一旦編定就不會重用,刪除的條文會保留空殼,避免引用混亂。你現在看到這個「空條號」,等於看到一段性別歧視立法被正式除名的墓碑。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87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女子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結婚(已懷胎者除外),立法目的為避免血統混淆。民國 87 年(1998 年)因性別平等要求及 DNA 鑑定技術普及而正式廢止,條號保留空殼並註記「刪除」,為台灣民法條號不重編制度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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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87 條是什麼?▾
民法第 987 條原規定女子婚姻關係消滅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目的是防止血統混淆。但只限制女性、不限制男性,構成結構性性別歧視,加上 DNA 鑑定讓血統爭議有技術解方,1998 年正式刪除。現在這個條號只是一塊墓碑。
Q2民法 987 條為什麼被刪除?▾
兩個理由合力推翻:第一,DNA 鑑定幾百塊就能驗,血統混淆不再是問題;第二,第 994 條但書導致「懷孕的反而不會被撤銷婚姻、沒懷孕的女性才被撤銷」,邏輯完全倒反。加上憲法第 7 條性別平等,這條撐不下去了。
Q3現在離婚後還有再婚等待期嗎?▾
完全沒有。離婚登記或判決確定的隔天就能再婚,男女平等。如果擔心前後婚父親爭議,走民法第 1063 條婚生否認之訴配合 DNA 鑑定即可。
Q4「刪除」和「修正」有什麼不同?▾
修正是改內容但條文還在、還有法律效力。刪除是整條從有效法律中移除、完全沒有效力,但條號保留空殼避免引用混亂。看到「刪除」兩字,等於這條已經不存在於現行法。
Q5刪除的法條條號會重複使用嗎?▾
不會。民法條號一旦編定就固定,刪除後保留空殼註記「刪除」。這是為了避免引用混亂:舊判決引用第 987 條時,讀者可以明確知道「這條已失效」,而不是誤讀成另一條新規定。
Q6其他國家還有再婚等待期嗎?▾
全球趨勢是廢除。法國 2004 年廢止 300 天等待期,日本 2024 年完全廢止(之前已從 6 個月縮為 100 天),韓國也已廢止。這類規定被視為性別歧視遺跡,在 DNA 鑑定普及的時代已無存在必要。
Q7前夫後夫的孩子歸誰,現在怎麼判?▾
改用民法第 1063 條處理。婚姻存續中懷孕的孩子推定為婚生子女,但夫妻任一方或子女本人可在法定期間內提婚生否認之訴,配合 DNA 鑑定釐清血統。技術解決了法律當年解決不了的問題。
Q8引用已刪除條文會怎樣?▾
如果是學術研究或法律史分析,引用時標明「已刪除」即可。如果是在訴訟中主張已刪除條文的法律效果,法院會直接駁回——失效的法條不能作為請求權基礎。看到舊教科書引用 987 條,要知道那是過時資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aiwan | japan | france | key_difference |
|---|---|---|---|---|
| 再婚等待期 | 6 個月(1930 制定 → 1998 刪除) | 6 個月 → 100 天(2016 縮短)→ 完全廢止(2024) | 300 天(Code civil 舊 228 條 → 2004 廢止) | 台灣 1998 年一步到位直接刪除,日本花了 8 年分兩步走(2016 縮短 + 2024 廢止),法國 2004 年隨民法大修廢止 |
| 廢止驅動力 | 立法院主動修法(性別平等 + DNA 鑑定 + 994 條邏輯矛盾) | 最高裁判所 2015 年違憲判決推動(再婚禁止期間違憲訴訟) | 2004 年民法現代化大修整體推動 | 台灣是立法機關主動,日本是司法機關推動立法跟進,法國是法典全面現代化的一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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