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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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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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87 條已於 1998 年刪除,原規定女子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因性別歧視及 DNA 鑑定技術進步而廢止。
Q · 民法 987 條還有效嗎?離婚後要等多久才能再婚?
已刪除,現在沒有再婚等待期
民法第 987 條已於 1998 年正式刪除。該條原規定女子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目的是避免血統混淆。但因 DNA 鑑定技術已能釐清血統、且規定只限制女性構成性別歧視,立法院於民國 87 年修法時直接刪除。現行法下,離婚登記或判決確定隔天即可再婚,男女完全平等,無任何等待期。前後婚父親爭議改用民法第 1063 條婚生否認之訴配合 DNA 鑑定解決。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87年被刪除,原本規定女子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立法者當年擔心血統混淆:萬一剛離婚就再婚又馬上懷孕,孩子到底是前夫還是後夫的?但醫學進步讓這個擔心變成笑話。DNA 鑑定幾百塊就能驗,血統早就不是問題。更荒謬的是:真懷孕的人反而婚姻不會被撤銷(第994條但書),只有沒懷孕的女性會被撤銷,等於懲罰錯了人。所以87年直接刪掉。但為什麼條號還留著?因為民法條號一旦編定就不會重用,刪除的條文會保留空殼,避免引用混亂。你現在看到這個「空條號」,等於看到一段性別歧視立法被正式除名的墓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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