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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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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87 條已於 1998 年刪除,原規定女子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因性別歧視及 DNA 鑑定技術進步而廢止。

Q · 民法 987 條還有效嗎?離婚後要等多久才能再婚?

已刪除,現在沒有再婚等待期

民法第 987 條已於 1998 年正式刪除。該條原規定女子婚姻關係消滅(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目的是避免血統混淆。但因 DNA 鑑定技術已能釐清血統、且規定只限制女性構成性別歧視,立法院於民國 87 年修法時直接刪除。現行法下,離婚登記或判決確定隔天即可再婚,男女完全平等,無任何等待期。前後婚父親爭議改用民法第 1063 條婚生否認之訴配合 DNA 鑑定解決。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87年被刪除,原本規定女子離婚或喪偶後六個月內不得再婚。立法者當年擔心血統混淆:萬一剛離婚就再婚又馬上懷孕,孩子到底是前夫還是後夫的?但醫學進步讓這個擔心變成笑話。DNA 鑑定幾百塊就能驗,血統早就不是問題。更荒謬的是:真懷孕的人反而婚姻不會被撤銷(第994條但書),只有沒懷孕的女性會被撤銷,等於懲罰錯了人。所以87年直接刪掉。但為什麼條號還留著?因為民法條號一旦編定就不會重用,刪除的條文會保留空殼,避免引用混亂。你現在看到這個「空條號」,等於看到一段性別歧視立法被正式除名的墓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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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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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8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