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8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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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86 條已於民國 87 年刪除,原規定因通姦離婚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現行法無此限制。
Q · 外遇離婚後可以跟第三者結婚嗎?
民法第 986 條原規定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此條於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刪除,立法院刪除理由明言:本條有道德制裁意味且無實益,撤銷婚姻會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現行法已無此限制,結婚只需符合年齡(第 980 條)、非近親(第 983 條)、非重婚(第 985 條)等要件。通姦罪本身也在民國 109 年被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堂台灣社會變遷的課。民國 19 年立法時,這條規定:如果你是因為外遇被判決離婚,或因通姦罪被判刑,你不能跟那個「第三者」結婚。白話說,法律要斷掉你跟小三/小王修成正果的路。民國 87 年這條被刪除了,理由寫得很直白:這條有「道德制裁」意味,沒有實益,反而變成報復工具,而且會讓兩人後來生的孩子變成非婚生子女,製造更多社會問題。你現在看到的空殼,就是台灣法律從「用婚姻懲罰道德瑕疵」轉向「不拿婚姻當懲罰工具」的轉折點。如果你正在研究家事法演進,或是在考試中看到這個條號,答案只有一個:現行法上不存在,不要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86 條為已刪除之結婚障礙規定。原條文規定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因立法院認定此規定具道德制裁意味,且撤銷婚姻會使子女淪為非婚生子女而予以刪除。現行民法結婚障礙僅餘年齡、近親、監護關係及重婚禁止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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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刪掉了,那現在外遇離婚後還能跟第三者結婚嗎?▾
可以。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之後,法律不再限制你跟誰結婚(只要雙方未婚且無其他結婚障礙,例如近親、重婚)。通姦罪本身也在民國 109 年被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廢除了。現行法對「婚姻成立」採最低干預原則:只看民法第 982 條的形式要件(書面、二證人、登記)和第 980 條以下的實質要件(年齡、近親、重婚)。內行人提示:這條刪除的官方理由明確寫「允許撤銷其婚,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立法者自己承認這種道德懲罰反而製造社會問題,這是很有力的歷史論據。
Q2民國 87 年之前依這條被撤銷的婚姻,現在怎麼辦?▾
法律不溯及既往。如果一段婚姻在民國 87 年之前已經依當時有效的第 986 條被撤銷判決確定了,那就是確定了,不會因為這條後來被刪除就自動復婚。但在民國 87 年之後尚未確定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再依這條撤銷婚姻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處理跨越這個時間點的老案件(例如祖輩遺產涉及當年被撤銷的婚姻),判決日期的前後一天可能決定整個繼承順位,這是老律師才會注意到的細節。
Q3民法986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結婚障礙規定。原條文禁止因通姦離婚者與相姦者結婚,存續 67 年後於民國 87 年刪除。立法院認定此規定為道德制裁、無實益、且使子女淪為非婚生子女。
Q4為什麼民法986條會被刪除?▾
三個官方理由:一、道德制裁意味無實益;二、淪為離婚戰爭的報復工具;三、撤銷婚姻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懲罰大人卻害到無辜小孩。
Q5什麼叫「因姦經判決離婚不得與相姦者結婚」?▾
白話:你因外遇被法院判離婚(或因通姦罪被判刑),法律禁止你之後跟外遇對象結婚。這條要斷掉「搞破壞的兩個人修成正果」的路。
Q6「刪除」的條文跟「廢止」的法律有什麼不同?▾
「刪除」是法律內部單一條文被拿掉(其他條文繼續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停止適用。986 條是前者,民法本身仍然有效。
Q7民國87年前依986條被撤銷的婚姻現在怎麼處理?▾
法律不溯及既往。已確定判決不受影響,不會因刪除自動復婚。但處理祖輩遺產時,判決日期在刪除前後可能決定繼承順位。
Q8舊判決引用民法986條時要怎麼理解?▾
確認判決日期。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前的判決適用當時有效的 986 條,之後的不可能再引用。引用舊判決時要註明「適用刪除前規定」。
Q9怎麼確認某段婚姻是否受舊986條影響?▾
查三件事:一、結婚日期是否在民國 87 年前;二、任一方是否有因通姦被判離婚或受刑紀錄;三、是否有依 986 條聲請撤銷婚姻的判決。戶政事務所可調閱紀錄。
Q10外遇離婚後現在要怎麼合法結婚?▾
跟一般人完全一樣:雙方未婚、滿 18 歲、非近親、非重婚,備書面結婚書約 + 二位證人簽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法律不看你們的過去。
Q11民法986刪除 vs 通姦除罪化(釋字791)差在哪?▾
986 是民事結婚障礙(1998 年立法院主動刪除),通姦罪是刑事處罰(2020 年大法官宣告違憲)。前者早 22 年,機關、法律性質、時間都不同。
Q12民法986 vs 985(重婚禁止)差在哪?▾
985 禁止重婚(現行有效,違反婚姻無效),是保護一夫一妻制度。986 禁止通姦者間結婚(已刪除),是道德懲罰。前者保護制度,後者懲罰行為,本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 | status | content | violation_effect |
|---|---|---|---|---|
| 結婚年齡 | 民法第 980 條 | 現行有效 | 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 | 得撤銷(第 989 條) |
| 近親禁止 | 民法第 983 條 | 現行有效 |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六親等內等不得結婚 | 無效(第 988 條) |
| 監護關係 | 民法第 984 條 | 現行有效 |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 | 得撤銷(第 991 條) |
| 重婚禁止 | 民法第 985 條 | 現行有效 |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 無效(第 988 條) |
| 相姦結婚禁止 | 民法第 986 條 | 已刪除(民國 87 年) | 因姦經判決離婚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 | 不適用(已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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