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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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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86 條已於民國 87 年刪除,原規定因通姦離婚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現行法無此限制。

Q · 外遇離婚後可以跟第三者結婚嗎?

可以。民法986條民國87年已刪除

民法第 986 條原規定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此條於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刪除,立法院刪除理由明言:本條有道德制裁意味且無實益,撤銷婚姻會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現行法已無此限制,結婚只需符合年齡(第 980 條)、非近親(第 983 條)、非重婚(第 985 條)等要件。通姦罪本身也在民國 109 年被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堂台灣社會變遷的課。民國 19 年立法時,這條規定:如果你是因為外遇被判決離婚,或因通姦罪被判刑,你不能跟那個「第三者」結婚。白話說,法律要斷掉你跟小三/小王修成正果的路。民國 87 年這條被刪除了,理由寫得很直白:這條有「道德制裁」意味,沒有實益,反而變成報復工具,而且會讓兩人後來生的孩子變成非婚生子女,製造更多社會問題。你現在看到的空殼,就是台灣法律從「用婚姻懲罰道德瑕疵」轉向「不拿婚姻當懲罰工具」的轉折點。如果你正在研究家事法演進,或是在考試中看到這個條號,答案只有一個:現行法上不存在,不要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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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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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86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