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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公參字第 100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一 查離婚不因兩造以後重歸於好再行結婚而無效。二 夫妻於離婚後,再行結婚者,亦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及九百九十四條之適用,此種婚姻之未經依法撤銷者,應屬有效。

全文內容

(一) 查離婚不因兩造以後重歸於好再行結婚而無效。 (二) 夫妻於離婚後。再行結婚者,亦有民法第九八七條及第九九四條之適用,此種婚姻之未經依法撤銷者,應屬有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公參字第 100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一 查離婚不因兩造以後重歸於好再行結婚而無效。二 夫妻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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