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公參字第 10028 號
要旨
一 查離婚不因兩造以後重歸於好再行結婚而無效。二 夫妻於離婚後,再行結婚者,亦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及九百九十四條之適用,此種婚姻之未經依法撤銷者,應屬有效。
全文內容
(一) 查離婚不因兩造以後重歸於好再行結婚而無效。 (二) 夫妻於離婚後。再行結婚者,亦有民法第九八七條及第九九四條之適用,此種婚姻之未經依法撤銷者,應屬有效。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 查離婚不因兩造以後重歸於好再行結婚而無效。二 夫妻於離婚後,再行結婚者,亦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及九百九十四條之適用,此種婚姻之未經依法撤銷者,應屬有效。
(一) 查離婚不因兩造以後重歸於好再行結婚而無效。 (二) 夫妻於離婚後。再行結婚者,亦有民法第九八七條及第九九四條之適用,此種婚姻之未經依法撤銷者,應屬有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