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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司字第 3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婚姻之方式及其他要件應依大陸地區婚姻法之規定

全文內容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離婚未逾六個月,再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之婚姻是否有效疑義乙案,本件經提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第四十一次會議研討,獲致結論略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本件大陸地區人民杜○○女士與臺灣地區人民許○○君係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依首揭規定,其婚姻之方式及其他要件應依大陸地區婚姻法之規定。查大陸地區婚姻法並無如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再婚禁止期間之相同或類似規定,故杜女與許君在大陸結婚,似不受再婚禁止期間之拘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司字第 3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婚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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