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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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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2. 2.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與兩願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法,判決離婚的事由則一律依臺灣地區法律。

Q · 在大陸登記結婚,回台灣還要再辦一次嗎?

不用。結婚方式依行為地,大陸合法登記台灣即承認

依兩岸條例第52條第一項,結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在大陸依當地方式合法登記的婚姻,其形式效力台灣原則上承認,不需回台灣重辦婚姻儀式;你要處理的是後續戶籍、居留依親等行政程序,且大陸結婚證明文件通常須經海基會驗證。但若日後要訴請判決離婚,依第二項離婚事由一律依台灣地區法律,須在民法第1052條找得到對應事由。

深度解讀

兩岸聯姻越來越普遍,但很多人不知道一段婚姻「成不成立」要看在哪裡辦的。這條把結婚和兩願離婚(雙方同意的離婚)的「方式」和「其他要件」綁在行為地:在大陸登記結婚,方式和要件就依大陸的規定;在台灣辦,就依台灣的規定。這代表你在大陸用當地方式結的婚,回台灣原則上承認其形式有效,不必再補辦一次台灣的儀式。但第二項是關鍵分水嶺:如果走到「判決離婚」(一方不同意、告上法院),離婚的「事由」一律依台灣地區的法律。也就是說,你能不能用某個理由訴請離婚,看的是台灣民法列的那些事由,不是大陸的標準。一條條文裡,結婚和合意離婚跟著行為地走,但翻臉上法院離婚卻拉回台灣法,這個切換點決定你該主張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兩願離婚名詞
  • 判決離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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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