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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2 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2.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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