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物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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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 2.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 3.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 4.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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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1條規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所在地變更時依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法,船舶依船籍登記地、航空器依登記地。
Q · 我在大陸買的房子是用台灣法還是大陸法認定?
看物的所在地。房子在大陸就依大陸規定認定物權
依兩岸條例第51條第一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房子在大陸,它的所有權、抵押、過戶等物權問題就依大陸的規定,跟你是不是台灣人無關。若標的曾移動(如運送中的貨物),則依第三項以「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判斷;船舶依船籍登記地、航空器依登記地。
深度解讀
你在上海買了一間房,或在大陸註冊了一艘船,哪一邊的法律決定這個東西到底是不是你的?答案不是看你是台灣人,而是看「東西在哪裡」。這條把物權的歸屬綁在物的所在地:房子在大陸,房子的所有權、抵押、能不能過戶就依大陸的規定;以權利當標的的物權(例如質押某項權利)則看權利成立地。更隱蔽的是第三項:如果東西的位置搬動過,得到或失去物權要看「原因事實完成時」它在哪裡,不是現在在哪裡。船舶看船籍登記地,航空器看航空器登記地。對跨兩岸持有資產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那筆財產到底受誰的規則保護,搞錯所在地,你可能以為自己是所有權人,法律上卻不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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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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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