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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物權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2.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3.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4.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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