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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1物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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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2. 2.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3. 3.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4. 4.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1條規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所在地變更時依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法,船舶依船籍登記地、航空器依登記地。

Q · 我在大陸買的房子是用台灣法還是大陸法認定?

看物的所在地。房子在大陸就依大陸規定認定物權

依兩岸條例第51條第一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房子在大陸,它的所有權、抵押、過戶等物權問題就依大陸的規定,跟你是不是台灣人無關。若標的曾移動(如運送中的貨物),則依第三項以「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法判斷;船舶依船籍登記地、航空器依登記地。

白話解讀

你在上海買了一間房,或在大陸註冊了一艘船,哪一邊的法律決定這個東西到底是不是你的?答案不是看你是台灣人,而是看「東西在哪裡」。這條把物權的歸屬綁在物的所在地:房子在大陸,房子的所有權、抵押、能不能過戶就依大陸的規定;以權利當標的的物權(例如質押某項權利)則看權利成立地。更隱蔽的是第三項:如果東西的位置搬動過,得到或失去物權要看「原因事實完成時」它在哪裡,不是現在在哪裡。船舶看船籍登記地,航空器看航空器登記地。對跨兩岸持有資產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那筆財產到底受誰的規則保護,搞錯所在地,你可能以為自己是所有權人,法律上卻不是。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1條為區際私法中的物權準據法規定,採物之所在地法原則:不動產與動產物權依標的所在地法,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法,所在地變更時依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法,船舶依船籍登記地、航空器依登記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台灣人,在大陸買的房子是用台灣法律還是大陸法律?

依兩岸條例第51條第一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房子在大陸,它的所有權、登記、抵押等物權問題就依大陸的規定,跟你是不是台灣人無關。內行人提示:很多人把『人的身分』和『物的歸屬』混在一起,但物權跟著土地走,你要保護大陸的不動產,得先在當地把登記做對,台灣這邊的文件救不了當地未完成的物權。

Q2一批貨在運送途中所有權有爭議,到底看哪裡的法律?

看第三項:物之所在地有變更時,物權的得喪依『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之規定。關鍵是所有權移轉那個動作完成的當下,貨在大陸還是台灣。內行人提示:跨兩岸買賣契約最好明確約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點與地點,這一句話會直接決定爭議發生時套用哪邊的物權規則。

Q3船舶與航空器的物權依哪裡的法律?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內行人提示:因為船舶、航空器會跨地區移動,若仍用『現所在地法』會極不安定,故改採登記地法,要設定抵押或移轉就要回到登記地的程序。

Q4兩岸條例第51條是什麼?

兩岸區際私法的物權準據法,原則上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決定跨兩岸財產受哪一邊法律管。

Q5什麼叫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

例如以某項權利設定質權等,依該權利成立地之規定,而非物的所在地。

Q6什麼是原因事實完成時所在地?

標的物位置變更過時,物權得喪看『得喪原因事實完成當下』物在哪個地區的法律。

Q7跨兩岸財產物權爭議怎麼判斷準據法?

先分標的類型→定位所在地或登記地→檢查所在地是否變更→依對應地區法律確認物權。

Q8在大陸的不動產要怎麼確保是我的?

先在當地把物權登記坐實,再回台處理稅務或繼承,順序反了容易卡在權利未定空窗。

Q9跨兩岸買賣契約要怎麼寫才不會物權爭議?

明確約定標的所在地、登記地與所有權移轉的時點與地點,讓爭議可直接套用第三項定位準據法。

Q10怎麼證明物權移轉是在哪個時點完成?

保全交付、登記、付款與運送單據的時間證據,鎖定原因事實完成時標的所在地。

Q11兩岸條例第51條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差在哪?

第51條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區際衝突,第38條處理涉外(外國)物權,原則同為所在地法。

Q12不動產 vs 船舶的準據法差在哪?

不動產依物之所在地法,船舶因流動性改依船籍登記地法,航空器依登記地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標的類型連結因素(準據法)備註
不動產物之所在地法所有權、登記、抵押依所在地規定
動產物之所在地法所在地變更時依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法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權利成立地法如權利質權
船舶船籍登記地法配合船舶流動性採登記地
航空器航空器登記地法同船舶採登記地

連結因素(準據法)

不動產
物之所在地法
動產
物之所在地法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
權利成立地法
船舶
船籍登記地法
航空器
航空器登記地法

備註

不動產
所有權、登記、抵押依所在地規定
動產
所在地變更時依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法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
如權利質權
船舶
配合船舶流動性採登記地
航空器
同船舶採登記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3条(物権は目的物の所在地法)
韓國국제사법 제33조(물권은 목적물 소재지법)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6条(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7条(动产物权)
德國EGBGB Art. 43(Rechte an einer Sache - lex rei sitae)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 alinéa 2(statut réel - lex rei sitae,傳統判例規則)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22-223(situs of the th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物權多屬強行規定,且與其物所在地之公益有密切關係,爰明定依其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二、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其物之所在地難以認定,惟與其權利成立地之關係最為密切,特規定以其權利成立地之規定為適用依據。   三、物之所在地發生變更時,其物之得喪規定即有變動,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船舶及航空器常因航行而變更其所在地,其物權不宜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準據。

(0921009 全文修正)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716 制定)

一、物權多屬強行規定,且與其物所在地之公益有密切關係,爰明定依其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二、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其物之所在地難以認定,惟與其權利成立地之關係最為密切,特規定以其權利成立地之規定為適用依據。   三、物之所在地發生變更時,其物之得喪規定即有變動,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船舶及航空器常因航行而變更其所在地,其物權不宜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準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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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1 條規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