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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2108 號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遺失物拾得人之義務與權利疑義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本件桃園縣漁民楊君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蘆竹鄉海湖村出水仔沿海灘岸拾獲標示「青島海洋大學大型精密儀器設備附件」儀器乙具,其與該拾獲物間究得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依上開規定,似應依該物所在地即臺灣地區之法律定之。查現行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三條至第八百零七條係有關遺失物拾物拾得人之義務與權利,及在何種情況下得取得遺失物所有權之相關規定,本件似得依此等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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