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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0 條(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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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判斷,但臺灣地區法律不認定為侵權者即不適用,須損害發生地法與台灣法雙重認定才成立侵權責任。

Q · 在大陸被坑、被撞、被害,回台灣告是用哪邊的法律審?

依本條,兩岸侵權行為原則上依「損害發生地」的法律判斷成不成立侵權;發生在大陸就先參照大陸規定。但但書設了防火牆:縱使大陸法認為成立侵權,只要這件事在台灣法律眼中不算侵權,台灣法院就不適用。也就是兩邊法律都要肯認(累積適用),少一道就拿不到賠償。

白話解讀

在大陸出車禍、被人惡意中傷、被合作方坑了一筆錢,你直覺以為回台灣告就是用台灣的法律審。錯。這條告訴你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關卡:兩岸之間的侵權行為,台灣法院審的時候要先看「損害發生在哪裡」,發生在大陸就先參照大陸的規定判斷成不成立侵權。但這條後段藏了一道防火牆:就算大陸法律認為對方要賠,只要這件事在台灣法律眼中根本不算侵權,就不賠。這叫累積適用:大陸法和台灣法兩道門都要過,少一道你就拿不到錢。知道這個的人,在動手提告前會先確認兩邊法律對同一件事的看法是否一致;不知道的人,可能花了大錢打一場注定卡在準據法的官司。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0條為兩岸區際私法的侵權行為準據法規定,採累積適用原則:侵權行為原則上依損害發生地之法律判斷是否成立,但若臺灣地區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即不適用損害發生地法,須兩地法律雙重肯認方能成立侵權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大陸被撞傷,回台灣告對方,是用台灣法還是大陸法?

依本條,侵權行為原則上依損害發生地的規定,撞傷發生在大陸就先參照大陸的侵權規定。但但書規定,如果這件事在台灣法律眼中不算侵權,就不適用,所以是兩邊都要過關。提告前先讓律師做雙重檢驗,否則證據方向可能整個準備錯。

Q2對方拿大陸法院的賠償標準來壓我,我在台灣一定要照賠嗎?

不一定。本條但書是防火牆:縱使依大陸規定成立侵權,只要台灣地區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台灣法院就不適用。對方在大陸的依據過不了台灣這一關;且兩岸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另有審查程序,這是你談判時最被低估的籌碼。

Q3什麼叫累積適用?

指損害發生地法與台灣法兩道門都要通過侵權才成立,任一邊不認定為侵權就不賠。實務上這往往決定一個跨兩岸案件能不能往下走。

Q4兩岸條例第50條是什麼?

兩岸區際侵權的準據法規則,規定侵權依損害發生地法判斷,但台灣法不認定為侵權者不適用。

Q5什麼叫損害發生地法?

以損害結果實際發生地之法律作為侵權準據法的連結因素,發生在大陸就先參照大陸規定。

Q6累積適用是什麼意思?

損害發生地法與台灣法兩道門都要肯認侵權才成立,少一道就不賠,類似雙重可訴性。

Q7準據法跟實體法差在哪?

準據法是決定『用哪邊法律』的規則,實體法才是判斷『賠不賠』的內容;本條只解決前者。

Q8兩岸侵權求償怎麼判斷該用哪邊法律?

先定損害發生地→依發生地法判斷侵權→再用台灣法累積檢驗→兩邊都認才成立。

Q9怎麼認定損害發生地?

以損害結果實際發生地為準;行為地與損害地跨連兩地者,依第45條以台灣為準。

Q10提告前要準備什麼?

蒐集損害發生地(可能大陸)的事故證明、醫療單據、金流與對話紀錄,並同步評估台灣法是否認定侵權。

Q11被告方怎麼用本條反制?

主張該行為依台灣法律不算侵權,依但書台灣法院即不適用對方援引的大陸規定。

Q12兩岸條例50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25 差在哪?

前者管兩岸『區際』侵權且設台灣法累積否決,後者管『涉外』侵權以行為地法為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兩岸條例第50條(區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涉外)
適用對象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侵權涉及外國的涉外侵權
連結因素損害發生地法侵權行為地法為原則,另有最重要牽連關係調整
台灣法地位但書累積適用:台灣法不認即不賠以行為地法為主,未設相同累積否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17条(不法行為の準拠法・結果発生地法)
🇰🇷 韓國국제사법 제52조(불법행위의 준거법)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4条(侵权责任准据法)
🇩🇪 德國Rom-II-Verordnung (EG) Nr. 864/2007 Art. 4(auf außervertragliche Schuldverhältnisse anzuwendendes Recht)
🇫🇷 法國Règlement Rome II (CE) n° 864/2007, art. 4(loi applicable aux obligations non contractuelle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145(torts –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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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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