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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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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一方為臺灣人、一方為大陸人時,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一律依臺灣地區法律判斷。

Q · 我跟大陸配偶的婚姻,權利義務到底用哪邊的法律?

婚姻效力一律依台灣法判斷,不受大陸法律左右

依兩岸條例第53條,只要夫妻一方為台灣人、一方為大陸人,結婚與離婚的「效力」一律依臺灣地區法律。包括同居、扶養、忠誠等夫妻權利義務,以及離婚後的身分關係變動,都用台灣法判斷。要注意這只管「效力」:婚姻怎麼成立看行為地(第52條)、夫妻財產制在大陸結婚的依當地(第54條),三條分流,書狀引錯層面會失準。

深度解讀

一個台灣人、一個大陸人結成夫妻,他們婚姻關係裡的權利義務該用誰的法律算?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結婚或離婚的「效力」依台灣地區的法律。注意,這跟前一條不同。第52條管的是婚姻怎麼成立、用什麼方式(看行為地);這條管的是婚姻成立之後,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離婚後的法律後果(一律看台灣法)。同居義務、扶養、忠誠、離婚後的身分關係變動,這些「效力」層面的問題,只要夫妻一方是台灣人一方是大陸人,就統一適用台灣法。這對台灣配偶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定心丸:你不會因為對方是大陸人,就被迫用陌生的另一套規則來決定你在婚姻裡的權利。但反過來,這也代表你受台灣法律的義務拘束,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離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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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