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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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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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一方為臺灣人、一方為大陸人時,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一律依臺灣地區法律判斷。
Q · 我跟大陸配偶的婚姻,權利義務到底用哪邊的法律?
婚姻效力一律依台灣法判斷,不受大陸法律左右
依兩岸條例第53條,只要夫妻一方為台灣人、一方為大陸人,結婚與離婚的「效力」一律依臺灣地區法律。包括同居、扶養、忠誠等夫妻權利義務,以及離婚後的身分關係變動,都用台灣法判斷。要注意這只管「效力」:婚姻怎麼成立看行為地(第52條)、夫妻財產制在大陸結婚的依當地(第54條),三條分流,書狀引錯層面會失準。
深度解讀
一個台灣人、一個大陸人結成夫妻,他們婚姻關係裡的權利義務該用誰的法律算?這條給了一個乾脆的答案:結婚或離婚的「效力」依台灣地區的法律。注意,這跟前一條不同。第52條管的是婚姻怎麼成立、用什麼方式(看行為地);這條管的是婚姻成立之後,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離婚後的法律後果(一律看台灣法)。同居義務、扶養、忠誠、離婚後的身分關係變動,這些「效力」層面的問題,只要夫妻一方是台灣人一方是大陸人,就統一適用台灣法。這對台灣配偶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定心丸:你不會因為對方是大陸人,就被迫用陌生的另一套規則來決定你在婚姻裡的權利。但反過來,這也代表你受台灣法律的義務拘束,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離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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