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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26106 號
要旨
關於重複戶籍且與不同女子結婚,其後婚是否有效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劉○平以劉○鏞之名重複戶籍且與不同女子結婚,其後婚是否有效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六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六三七三號函。二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觀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之效力,其準據法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準此,依我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配偶而重婚者,該後婚為無效。本件依來函資料所述,臺灣地區人民劉○平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與大陸女子曹○霞於北京市結婚;嗣後又化名劉○鏞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與大陸女子賈○穎於河南省鄭州市結婚,二婚姻如均有效成立且經認定為同一權利主體無誤時 (劉○平與劉○鏞為同一人) ,即有配偶而重為婚姻,依首揭說明該後婚行為應為無效。惟如當事人有爭執時,應循司法途徑救濟,自不待言。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鄭昭緣、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