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4 條(結婚前或婚關係存續中債務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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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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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34 條規定,採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任一方婚前或婚後所負的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自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Q · 配偶欠的錢,我要一起還嗎?
看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下配偶的債可動到共同財產
依民法第 1034 條,只有在你跟配偶約定「共同財產制」時,配偶結婚前或婚後所負的債務,債權人才能就你們的共同財產,以及該債務人的特有財產求償。台灣多數夫妻沒特別約定,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此時配偶的債務與你個人財產無關。先到戶政事務所查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才知道自己適用哪種制度。
白話解讀
台灣絕大多數夫妻從來沒想過「財產制」這三個字,因為結婚時沒特別約定,法律就自動套用「法定財產制」(各管各的錢,離婚才結算)。但有些夫妻會刻意選擇「共同財產制」,把彼此的財產混在一個池子裡。聽起來很浪漫,問題是:這個池子不只裝財產,也裝債務。這條就是告訴你,一旦你選了共同財產制,不管是你結婚前欠的錢還是婚後欠的錢,債權人可以直接從那個共同池子裡拿。更狠的是,如果池子不夠賠,債權人還可以追到你個人的特有財產。換句話說,你配偶婚前欠下的卡債,在共同財產制底下可以吃掉你們的共同財產。2002年修法前更離譜:舊法把夫妻的債務責任分開規定,而且明顯偏向丈夫承擔更多。現在至少男女平等了,但共同財產制的債務風險依然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34 條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債務清償規範:當夫妻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時,無論一方結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債權人均得就共同財產,並各就該債務人的特有財產,請求清償。本條與法定財產制下「債務各自獨立、互不波及」的設計形成鮮明對比。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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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部分人結婚是用哪種財產制?需要特別去登記嗎?
不用登記。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法律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就是各管各的錢,離婚時才結算剩餘財產差額。要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才需要特別約定並登記。法定財產制對債務隔離的保護其實很好,除非有非常明確的理由,否則不建議改。
Q2我老公欠債,債主會來找我嗎?
看你們用哪種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下,配偶的債務跟你無關,債權人不能動你名下的財產。但如果你們有登記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4條,債權人可以先從共同財產求償。去戶政事務所查一下就知道了,查詢是免費的。要注意:就算是法定財產制,如果你幫配偶當了保證人,那是你自己的保證債務,跟財產制無關。
Q3已經選了共同財產制,後悔了可以改嗎?
可以。夫妻可以隨時合意改用其他財產制(民法第1012條),或一方有正當理由時向法院聲請改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0條)。但改制不溯及既往:改制前已存在的債務,清償責任仍按改制前的規則。若因配偶負債嚴重要改制,走法院聲請比合意改制更有保障,因為法院裁定對債權人的對抗力更強。
Q4民法 1034 條是什麼?
規範共同財產制下的債務清償,配偶婚前婚後的債都由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負責,是夫妻財產制風險的核心條文。
Q5共同財產制下配偶的債務我要負責嗎?
共同財產制下,債權人可就共同財產及債務人特有財產求償,等於你的共同財產替對方還債;法定財產制則無關。
Q6什麼是特有財產?
依民法 1031-1,專供個人使用、職業所必需或贈與時指定為特有的財產,不入共同財產池,但須有約定。
Q7共同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差在哪?
法定財產制各管各的錢、債務各自獨立;共同財產制把財產合成一池,債務也共同承擔。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Q8怎麼知道我和配偶用哪種財產制?
攜身分證到任一戶政事務所查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未登記即為法定財產制,查詢免費。
Q9發現配偶負債嚴重,怎麼改回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 1010 向家事法院聲請,或依 1012 與配偶合意改制,改制後辦登記取得對債權人的對抗力。
Q10改夫妻財產制要花多少錢?
法院聲請改制須繳裁判費(非財產事件約 1,000 元)+登記費,自辦可省律師費;複雜案件律師費另計。
Q11債權人怎麼從共同財產求償?
取得確定判決或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共同財產與債務人特有財產都是執行標的。
Q12共同財產制 vs 法定財產制 哪個保護我?
債務隔離上法定財產制保護明顯較強,配偶債務不波及你;共同財產制則暴露共同財產,這是多數人選法定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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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法定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
| 配偶債務是否波及你的財產 | 不波及,各自獨立 | 波及共同財產及債務人特有財產 | 完全不波及 |
| 是否需登記 | 免登記(預設) | 須約定並登記 | 須約定並登記 |
| 適用普及度 | 絕大多數夫妻 | 極少數 | 少數 |
| 改制依據 | - | 民法 1010 / 1012 | 民法 1010 / 1012 |
法定財產制
- 配偶債務是否波及你的財產
- 不波及,各自獨立
- 是否需登記
- 免登記(預設)
- 適用普及度
- 絕大多數夫妻
- 改制依據
- -
共同財產制
- 配偶債務是否波及你的財產
- 波及共同財產及債務人特有財產
- 是否需登記
- 須約定並登記
- 適用普及度
- 極少數
- 改制依據
- 民法 1010 / 1012
分別財產制
- 配偶債務是否波及你的財產
- 完全不波及
- 是否需登記
- 須約定並登記
- 適用普及度
- 少數
- 改制依據
- 民法 1010 / 101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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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夫個人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三、妻因第一千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 四、除前款規定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共同財產為負擔之債務。
(0910604 修正)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立法理由原法區分夫之債務與妻之債務,分別於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不僅複雜且與共同財產之法理未盡相符,爰合併為一條。俾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並求簡化明確。
- 婚姻關係名詞
- 民法 第 30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3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4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5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8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9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996 條條文
- 民法 第 997 條條文
- 民法 第 9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99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4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1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2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3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3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4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4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8 條條文
左列債務,由夫個人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三、妻因第一千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 四、除前款規定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共同財產為負擔之債務。
原法區分夫之債務與妻之債務,分別於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不僅複雜且與共同財產之法理未盡相符,爰合併為一條。俾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之夫或妻一方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並求簡化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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