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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34 條(結婚前或婚關係存續中債務之清償責任)

快速跳轉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34 條規定,採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任一方婚前或婚後所負的債務,都由共同財產及各自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Q · 配偶欠的錢,我要一起還嗎?

看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下配偶的債可動到共同財產

依民法第 1034 條,只有在你跟配偶約定「共同財產制」時,配偶結婚前或婚後所負的債務,債權人才能就你們的共同財產,以及該債務人的特有財產求償。台灣多數夫妻沒特別約定,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此時配偶的債務與你個人財產無關。先到戶政事務所查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才知道自己適用哪種制度。

深度解讀

台灣絕大多數夫妻從來沒想過「財產制」這三個字,因為結婚時沒特別約定,法律就自動套用「法定財產制」(各管各的錢,離婚才結算)。但有些夫妻會刻意選擇「共同財產制」,把彼此的財產混在一個池子裡。聽起來很浪漫,問題是:這個池子不只裝財產,也裝債務。這條就是告訴你,一旦你選了共同財產制,不管是你結婚前欠的錢還是婚後欠的錢,債權人可以直接從那個共同池子裡拿。更狠的是,如果池子不夠賠,債權人還可以追到你個人的特有財產。換句話說,你配偶婚前欠下的卡債,在共同財產制底下可以吃掉你們的共同財產。2002年修法前更離譜:舊法把夫妻的債務責任分開規定,而且明顯偏向丈夫承擔更多。現在至少男女平等了,但共同財產制的債務風險依然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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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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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4 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