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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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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這件事本身,就是一面鏡子。民國19年制定的時候,它白紙黑字寫著:妻子婚前欠的債、工作產生的債、繼承來的債、侵權行為的債,要用妻子個人財產加上夫妻共同財產來還。注意,沒有一條對等的規定說丈夫的債也要這樣處理。這不是疏忽,是當時立法者的世界觀:婚姻裡的錢,丈夫管;妻子的債,特別拿出來規範,因為「她的債不能拖累他的錢」。民國91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不是因為它過時了才刪,是因為整個共同財產制的邏輯被翻新了:第1034條修正後,夫妻的債務清償責任一視同仁,不再需要單獨把「妻的債」拎出來另立規矩。刪掉一條法律,有時候比新增一條法律更有力量。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因職務或營業所生之債務。   三、妻因繼承財產所負之債務。   四、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

(09106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因職務或營業所生之債務。   三、妻因繼承財產所負之債務。   四、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

(09106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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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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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5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