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民法 第 1035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過這件事本身,就是一面鏡子。民國19年制定的時候,它白紙黑字寫著:妻子婚前欠的債、工作產生的債、繼承來的債、侵權行為的債,要用妻子個人財產加上夫妻共同財產來還。注意,沒有一條對等的規定說丈夫的債也要這樣處理。這不是疏忽,是當時立法者的世界觀:婚姻裡的錢,丈夫管;妻子的債,特別拿出來規範,因為「她的債不能拖累他的錢」。民國91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不是因為它過時了才刪,是因為整個共同財產制的邏輯被翻新了:第1034條修正後,夫妻的債務清償責任一視同仁,不再需要單獨把「妻的債」拎出來另立規矩。刪掉一條法律,有時候比新增一條法律更有力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