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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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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6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範聯合財產制下妻之特有財產債務清償範圍,刪除後夫妻債務改為各自獨立負擔。

Q · 民法1036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91年已整條刪除

民法第1036條於民國91年6月26日配合聯合財產制全面修正時整條刪除,現已無效。原規定限制妻僅以特有財產清償特定債務。現行夫妻債務各自負責(民法第1023條),日常家務債務則為連帶責任(第1003-1條)。涉及91年修法前成立的婚姻關係仍可能適用舊法。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制定時,它規定妻子只能用自己的「特有財產」去清償兩種債務:一是她拿自己特有財產去設定的債務(比如拿嫁妝去借錢),二是她超越代理權限所生的債務。換句話說,法律把已婚女性的經濟活動範圍框死在一個極小的圈子裡,超出這個圈的後果由她獨自承擔。民國91年修法,這條被整條刪掉。不是修改,是刪除,連骨架都不留。因為整個「聯合財產制」的底層邏輯被翻掉了:妻子不再是丈夫財產體系下的附屬角色,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這條的死亡證明書,就是台灣婚姻財產法走向性別平等的收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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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