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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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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6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範聯合財產制下妻之特有財產債務清償範圍,刪除後夫妻債務改為各自獨立負擔。

Q · 民法1036條現在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91年已整條刪除

民法第1036條於民國91年6月26日配合聯合財產制全面修正時整條刪除,現已無效。原規定限制妻僅以特有財產清償特定債務。現行夫妻債務各自負責(民法第1023條),日常家務債務則為連帶責任(第1003-1條)。涉及91年修法前成立的婚姻關係仍可能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時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制定時,它規定妻子只能用自己的「特有財產」去清償兩種債務:一是她拿自己特有財產去設定的債務(比如拿嫁妝去借錢),二是她超越代理權限所生的債務。換句話說,法律把已婚女性的經濟活動範圍框死在一個極小的圈子裡,超出這個圈的後果由她獨自承擔。民國91年修法,這條被整條刪掉。不是修改,是刪除,連骨架都不留。因為整個「聯合財產制」的底層邏輯被翻掉了:妻子不再是丈夫財產體系下的附屬角色,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各自負擔自己的債務。這條的死亡證明書,就是台灣婚姻財產法走向性別平等的收據。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聯合財產制下規範妻之債務清償範圍的規定,限定妻僅就其特有財產所設定之債務及逾越代理權限所生債務負清償責任,民國91年因聯合財產制廢止而刪除。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僅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妻就其特有財產設定之債務。   二、妻逾越第一千零零三條代理權限之行為所生之債務。

(09106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僅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   一、妻就其特有財產設定之債務。   二、妻逾越第一千零零三條代理權限之行為所生之債務。

(09106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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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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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