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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3 條(共同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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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2. 2.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33 條規定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須他方同意,欠缺同意善意第三人受保護,知情者不在此限。

Q · 配偶偷賣共同財產怎麼辦?

須配偶同意,買家不知情則交易有效

依民法第 1033 條,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後,一方處分共同財產必須取得他方同意。未經同意的處分,善意第三人(不知且無法得知是共同財產)仍受保護,交易有效;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的,配偶可主張對抗,要求返還或宣告處分無效。實務上關鍵在蒐集「第三人知情」證據:交易價格偏低、買方與配偶特殊關係、財產制已向法院登記等。

深度解讀

你跟另一半如果選了「共同財產制」,恭喜,你們的財產從此是一塊不能隨便切的蛋糕。不管登記在誰名下,賣掉、送人、設定抵押,通通要對方點頭。沒拿到同意就處分了?這筆交易不是自動無效,而是進入一個更微妙的狀態:如果買你東西的人不知道那是共同財產,你配偶追不回來,交易照走。但如果對方知道,或者正常人用膝蓋想都知道那是夫妻共同的(比如你把住了十年的婚房賣掉),你配偶可以回頭主張這筆交易不算數。這條的真正殺傷力在第二項但書:它把「第三人到底知不知情」變成整個糾紛的戰場核心。2002年修法把原本「管理上必要的處分可以不用同意」這個後門堵死了,現在是零例外,賣一張椅子也要同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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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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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3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