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3 條(共同財產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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