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31 條規定,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後,除特有財產外,婚後財產與所得合併為公同共有,任一方不得單獨處分。
Q · 選了共同財產制,我名下的財產還能自己賣嗎?
不行。它已是公同共有,處分需配偶同意
依民法第 1031 條,夫妻一旦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雙方婚後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可言,任一方都不能單獨處分名下財產,賣房、賣車、大額投資都需要配偶同意。這與台灣未約定時自動適用的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離婚才算差額)截然不同。
台灣絕大多數夫妻用的是「法定財產制」,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離婚時再算差額。但有一種制度叫「共同財產制」,選了它,遊戲規則徹底翻轉:除了少數例外(專供個人使用的東西、職業必需品、指定的贈與物),你婚後賺的每一塊錢、買的每一樣東西,自動變成兩個人「公同共有」。不是各占一半那種共有,是「整坨綁在一起、誰都不能單獨動」的共有。你想賣掉自己名下的股票?不行,那已經不是「你的」股票了,是共同財產,處分需要配偶同意。這不是離婚時才算帳的問題,是從約定生效那一刻起,你對自己財產的控制權就被鎖住了。選這個制度的夫妻極少,但不是零。而且有些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被約定了這個制度。
民法第 1031 條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核心定義條文:夫妻以書面契約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後,除特有財產外,雙方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公同共有,任一方均無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與台灣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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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有特別約定的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就是各自管各自的財產,離婚才算差額。共同財產制必須夫妻用書面契約約定,而且要向法院登記才生效(民法第1008條)。台灣選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極少。內行人提示:很多長輩以為「結婚財產就是一起的」,這個觀念在法律上是錯的;有財產糾紛時第一步是去法院查有沒有財產制登記。
日常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通常沒問題(民法第1003條),但大額支出或處分財產(賣房、賣車、大額投資)需要配偶同意,因為那已是公同共有財產(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0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一方偷偷轉錢或買東西,另一方到離婚清算時才發現;定期查閱財產清冊是自保的基本動作。
共同財產制消滅時(離婚、改約、一方死亡),共同財產要進行分割,不是法定財產制那種「算差額補一半」,而是直接把公同共有物拆開分,協議不成可聲請法院裁判分割(民法第1040條)。內行人提示:若共同財產裡有不動產,分割涉及鑑價、稅務、登記,程序比剩餘財產分配複雜得多,法院可能判「變價分割」(強制拍賣後分錢),價格通常不好看。
在台灣不是。未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只有書面約定並登記共同財產制才會合併為公同共有。
一種約定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夫妻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公同共有,任一方無應有部分也不能單獨處分。
基於共同關係而共有,各共有人沒有可分割的應有部分,處分須全體同意,與「各占一半」的分別共有不同。
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品、指定為特有的贈與物(民法1031-1),不併入共同財產。
夫妻書面約定變更(民法1012),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自登記時生效。
若配偶有揮霍、負債等正當理由,可依民法1010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需對方同意。
不是算差額,而是分割公同共有物:盤點全部共同財產後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判分割(可能變價分割)。
向住所地地方法院登記處查詢有無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查無登記即為法定財產制。
法定制各自所有、可自由處分、離婚算差額;共同制合併公同共有、處分需同意、消滅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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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立法理由在現行之共同財制下,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爰將原規定第二項刪除,以符實際。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在現行之共同財制下,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爰將原規定第二項刪除,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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