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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0-4 條(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2.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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