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0-4 條(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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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改定分別財產制、婚姻關係撤銷、死亡、離婚)為準。
例如房價、股票、黃金價值、車子價值
Exc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II 依1030-3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例如贈與時)為準。
chanmeme59420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有以下
婚姻關係撤銷
死亡
離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