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0-3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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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Ⅰ、為防止夫妻之一方濫用婚後財產(EX:送給外遇對象),可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之處分,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贈送救命恩人之謝禮、向慈善機構捐錢、感謝家人對家庭的付出而為之贈與)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或妻「為減少」(故意)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追加計算
避免惡意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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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年內,縱已過1020-2除斥期間,仍可1030-3
Exc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例如分配義務人曾經無償贈與第三人某古董)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Exc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兼顧交易安全
III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2年;5年
kctw258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有償處分時,應追加處分時實際價額扣除處分所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