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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0-3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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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或妻「為減少」(故意)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追加計算 避免惡意脫產 * 在五年內,縱已過1020-2除斥期間,仍可1030-3 Exc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例如分配義務人曾經無償贈與第三人某古董)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Exc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兼顧交易安全 III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2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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