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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30-3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1. 1.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2.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 3.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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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妻一方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視為現存財產追加計算,並得向受領第三人追償。

Q · 離婚前把財產偷偷過戶出去,法院還算得到嗎?

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一項,夫妻一方為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者,該財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若義務人本身已不足清償應分配額,依第二項,分配權利人得對受領財產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僅限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追加計算之列。

白話解讀

離婚前把房子過戶給媽媽、把股票賣掉存進別人帳戶、把公司登記在兄弟名下。這些操作在台灣離婚案件裡太常見了,常見到立法者專門寫了這條來封堵。規則很簡單:離婚前五年內,你為了少分給對方而脫手的財產,法律當作它還在你手上,照算。你把一千萬的房子過戶給你爸?分配時那一千萬加回來,你還是要付。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你名下已經沒錢賠了,你的另一半可以直接去找收到你財產的那個第三人要。你爸收了你的房子?對方可以找你爸要錢。但法律也留了一個安全閥:如果那個第三人是花了合理的錢買的(不是白拿或賤賣),對方追不到他身上。只有「顯不相當的對價」才會被追。所以市價一千萬的房子你賣給你弟一百萬,對方追得到;你按市價賣給陌生人,追不到。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0條之3為法定財產制下的防脫產規範,將夫妻一方於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之婚後財產,擬制為現存財產追加計算;並在義務人清償不足時,賦予分配權利人對受領第三人的有限追償權,以維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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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30-3 條的脫產規定?

民法第 1030 條之 3 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 5 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3。

Q2離婚前偷偷轉帳可以追回來嗎?

可以。依 1030-3 條,離婚前 5 年內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而脫產(轉給他人、賤售),可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這是保護無過失方的重要條款。但需證明對方「為了減少分配」的主觀意圖。舉證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3。

Q3轉給父母的錢可以追回嗎?

視情況。對父母的贍養、孝親屬「道德上義務」的相當贈與,依 1030-3 條但書不追加。但若金額顯不合理(如幾百萬整筆贈與父母),可能被認定為脫產。實務會審酌金額、動機、時間點。認定標準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3。

Q45 年前的脫產還能追嗎?

不能用 1030-3 條。但可嘗試其他法律關係:(1) 民法 244 條:債權人撤銷權 (2) 民法 92 條:詐欺撤銷。但舉證較困難。搭配應用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3。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030_3art_244_詐害債權
規範對象夫妻一方減少他方分配的處分債務人害及一般債權的處分
法律效果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對第三人追償撤銷債務人之處分行為
回溯期間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無固定回溯年限,依時效
對第三人保護有償且對價相當者受保護有償需第三人亦知情(惡意)始得撤銷
時效知悉起2年/消滅起最長5年知悉起1年/行為時起10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768條(財產分與)+第424條(詐害行為取消權)— 採別產制,無對等之五年追加計算特則,以個別判斷為主
🇰🇷 韓國韓國民法第839條之2(財產分割請求權)+第406條(債權人撤銷權)— 無對等追加計算明文
🇨🇳 中國中國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割共同財產)+第538-542條(債權人撤銷權)— 共同財產制,機制不同
🇩🇪 德國BGB §1375 Abs. 2(淨益共同制中惡意減損財產之加算)— 功能最接近:一方惡意減損財產者於計算淨益增額時加回
🇫🇷 法國Code civil art. 1477(recel de communauté,隱匿或侵吞共同財產之制裁)— 功能近似,效果為喪失該財產之分配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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