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

  1. 1.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2. 2.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共同財產制下三類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書面聲明的受贈物,適用分別財產制。

Q · 選了共同財產制,是不是什麼財產都會變成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31條之1,即使約定共同財產制,三類財產仍歸個人:一是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如衣物、假牙),二是職業上必需之物(如醫師聽診器、設計師設備),三是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這三類適用分別財產制,由本人單獨管理處分,配偶無權過問。關鍵在第三類,贈與必須附書面聲明,口頭說不算。

白話解讀

選了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原則上所有東西都變成兩個人的。但法律不是傻子,它知道有些東西硬要共有會出問題。你的眼鏡、你的假牙、你的西裝,這些「專供個人使用」的東西,離婚時對方不可能分走一半。你靠吃飯的工具也是:醫生的聽診器、工程師的筆電、廚師的刀組,這些是你謀生的命脈,法律不讓另一半染指。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款:如果有人送你一份禮物,而且「用書面」聲明這是你個人的特有財產,那這份禮物就不進共同財產池。注意,口頭說不算,必須白紙黑字。這三類東西雖然你們選了共同制,但適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規則,也就是你自己管、自己用、自己處分,另一半無權過問。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1條之1所稱特有財產,指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仍歸屬於夫或妻一方、不併入共同財產的三類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此類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規定,由所有人單獨管理、使用及處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特有財產是什麼?

在共同財產制下仍歸個人、不併入共同財產的財產,包括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物與書面聲明的受贈物。

Q2共同財產制下哪些財產不會變共有?

民法第1031條之1列三類: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

Q3什麼是職業上必需之物?

與當下職業直接相關、賴以謀生的工具,如醫師聽診器、工程師筆電、廚師刀組。轉行後與原職業脫鉤者可能不再算。

Q4口頭說禮物給你,算特有財產嗎?

不算。第三款明文要求贈與人以「書面」聲明,口頭聲明在共同財產制下無法將受贈物排除於共同財產之外。

Q5特有財產要分給離婚配偶嗎?

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原則上不在共同財產分配範圍內,由所有人自己保有。

Q6共同財產制要怎麼成立?

須夫妻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民法第1031條之1所屬章節準用第1008條登記規定)才對抗第三人,非自動適用。

Q7大部分夫妻都用共同財產制嗎?

不是。台灣絕大多數適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須特別約定登記,故本條僅對少數約定共同制的夫妻有意義。

Q8用職業工具賺的錢是特有財產嗎?

不是。工具本身是特有財產,但用工具產生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二者要分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型法律依據認定關鍵舉證重點
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1款是否「專供」一人使用證明確實由一人專用,非夫妻共用(如共用音響不符)
職業上必需之物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2款與「當下職業」是否直接相關職業登記、設備用途、是否賴以謀生
書面聲明之受贈物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3款贈與人是否以「書面」聲明書面聲明正本、作成時點、贈與人簽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62条(夫婦の特有財産)
🇰🇷 韓國민법 제830조(특유재산과 귀속불명재산)
🇨🇳 中國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含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德國BGB § 1417(Sondergut)+ § 1418(Vorbehaltsgut,含第三人贈與時聲明)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404(biens propres par nature:objets à usage personnel、instruments de travail)+ article 1405(biens reçus par donation)
🇺🇸 美國Separate property(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例如 Cal. Fam. Code § 770,對照非完全一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