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
- 1.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 2.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共同財產制下三類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書面聲明的受贈物,適用分別財產制。
Q · 選了共同財產制,是不是什麼財產都會變成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31條之1,即使約定共同財產制,三類財產仍歸個人:一是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如衣物、假牙),二是職業上必需之物(如醫師聽診器、設計師設備),三是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這三類適用分別財產制,由本人單獨管理處分,配偶無權過問。關鍵在第三類,贈與必須附書面聲明,口頭說不算。
白話解讀
選了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原則上所有東西都變成兩個人的。但法律不是傻子,它知道有些東西硬要共有會出問題。你的眼鏡、你的假牙、你的西裝,這些「專供個人使用」的東西,離婚時對方不可能分走一半。你靠吃飯的工具也是:醫生的聽診器、工程師的筆電、廚師的刀組,這些是你謀生的命脈,法律不讓另一半染指。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款:如果有人送你一份禮物,而且「用書面」聲明這是你個人的特有財產,那這份禮物就不進共同財產池。注意,口頭說不算,必須白紙黑字。這三類東西雖然你們選了共同制,但適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規則,也就是你自己管、自己用、自己處分,另一半無權過問。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1條之1所稱特有財產,指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仍歸屬於夫或妻一方、不併入共同財產的三類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此類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規定,由所有人單獨管理、使用及處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特有財產是什麼?▾
在共同財產制下仍歸個人、不併入共同財產的財產,包括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物與書面聲明的受贈物。
Q2共同財產制下哪些財產不會變共有?▾
民法第1031條之1列三類: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
Q3什麼是職業上必需之物?▾
與當下職業直接相關、賴以謀生的工具,如醫師聽診器、工程師筆電、廚師刀組。轉行後與原職業脫鉤者可能不再算。
Q4口頭說禮物給你,算特有財產嗎?▾
不算。第三款明文要求贈與人以「書面」聲明,口頭聲明在共同財產制下無法將受贈物排除於共同財產之外。
Q5特有財產要分給離婚配偶嗎?▾
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原則上不在共同財產分配範圍內,由所有人自己保有。
Q6共同財產制要怎麼成立?▾
須夫妻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民法第1031條之1所屬章節準用第1008條登記規定)才對抗第三人,非自動適用。
Q7大部分夫妻都用共同財產制嗎?▾
不是。台灣絕大多數適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須特別約定登記,故本條僅對少數約定共同制的夫妻有意義。
Q8用職業工具賺的錢是特有財產嗎?▾
不是。工具本身是特有財產,但用工具產生的收益屬於共同財產,二者要分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類型 | 法律依據 | 認定關鍵 | 舉證重點 |
|---|---|---|---|
| 專供個人使用之物 | 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1款 | 是否「專供」一人使用 | 證明確實由一人專用,非夫妻共用(如共用音響不符) |
| 職業上必需之物 | 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2款 | 與「當下職業」是否直接相關 | 職業登記、設備用途、是否賴以謀生 |
| 書面聲明之受贈物 | 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3款 | 贈與人是否以「書面」聲明 | 書面聲明正本、作成時點、贈與人簽署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