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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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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2. 2.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共同財產制下三類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書面聲明的受贈物,適用分別財產制。

Q · 選了共同財產制,是不是什麼財產都會變成夫妻共有?

不是。個人用品、職業工具、書面聲明的贈與物仍是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031條之1,即使約定共同財產制,三類財產仍歸個人:一是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如衣物、假牙),二是職業上必需之物(如醫師聽診器、設計師設備),三是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這三類適用分別財產制,由本人單獨管理處分,配偶無權過問。關鍵在第三類,贈與必須附書面聲明,口頭說不算。

深度解讀

選了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原則上所有東西都變成兩個人的。但法律不是傻子,它知道有些東西硬要共有會出問題。你的眼鏡、你的假牙、你的西裝,這些「專供個人使用」的東西,離婚時對方不可能分走一半。你靠吃飯的工具也是:醫生的聽診器、工程師的筆電、廚師的刀組,這些是你謀生的命脈,法律不讓另一半染指。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款:如果有人送你一份禮物,而且「用書面」聲明這是你個人的特有財產,那這份禮物就不進共同財產池。注意,口頭說不算,必須白紙黑字。這三類東西雖然你們選了共同制,但適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規則,也就是你自己管、自己用、自己處分,另一半無權過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贈與名詞
  • 分別財產制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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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31-1 條規定:「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3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