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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之範圍及準用規定)

  1. 1.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2. 2.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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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共同財產制下三類特有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書面聲明的受贈物,適用分別財產制。

Q · 選了共同財產制,是不是什麼財產都會變成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31條之1,即使約定共同財產制,三類財產仍歸個人:一是專供個人使用之物(如衣物、假牙),二是職業上必需之物(如醫師聽診器、設計師設備),三是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這三類適用分別財產制,由本人單獨管理處分,配偶無權過問。關鍵在第三類,贈與必須附書面聲明,口頭說不算。

白話解讀

選了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原則上所有東西都變成兩個人的。但法律不是傻子,它知道有些東西硬要共有會出問題。你的眼鏡、你的假牙、你的西裝,這些「專供個人使用」的東西,離婚時對方不可能分走一半。你靠吃飯的工具也是:醫生的聽診器、工程師的筆電、廚師的刀組,這些是你謀生的命脈,法律不讓另一半染指。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款:如果有人送你一份禮物,而且「用書面」聲明這是你個人的特有財產,那這份禮物就不進共同財產池。注意,口頭說不算,必須白紙黑字。這三類東西雖然你們選了共同制,但適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規則,也就是你自己管、自己用、自己處分,另一半無權過問。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1條之1所稱特有財產,指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仍歸屬於夫或妻一方、不併入共同財產的三類財產: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此類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規定,由所有人單獨管理、使用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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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部分人都用共同財產制嗎?這條跟我有關係嗎?

台灣絕大多數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各管各的、離婚時才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共同財產制必須雙方特別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才生效。若你沒有特別約定過,這條目前與你無關。有些人為稅務規劃選共同財產制,選之前務必先搞清楚特有財產的範圍,否則以為共有比較公平,結果可能是自己虧了。

Q2贈與人的書面聲明有格式要求嗎?

法律只要求書面,沒有規定特定格式,不需公證。但實務上建議寫清楚三件事:贈與人身分、受贈人身分、明確表示本贈與物為受贈人之特有財產,並附標的描述與日期、贈與人簽名。實務上常見錯誤是只寫贈與契約卻忘了加上特有財產聲明這句話,贈與契約只證明東西是送你的,不等於聲明它是特有財產,差這一句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3我的職業換了,原來的職業工具還算特有財產嗎?

職業上必需之物的認定以當下的職業為準。若從醫生轉行當老師,原本的醫療器材就不再是職業上必需。但若只是暫時休業或轉換跑道、仍有重返原職可能,法院可能從寬認定。轉職前可考慮先處分不再需要的職業工具,一旦失去職業關聯性,這些物品就可能落入共同財產。

Q4特有財產是什麼?

共同財產制下仍歸個人、不併入共同財產的財產,包含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物與書面聲明的受贈物,適用分別財產制。

Q5共同財產制下哪些財產是特有財產?

民法第1031條之1列三類: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

Q6什麼叫職業上必需之物?

與當下職業直接相關、賴以謀生的工具,如醫師聽診器、設計師設備、廚師刀組。轉行與原職脫鉤者可能不再認定。

Q7贈與物的書面聲明是什麼意思?

贈與人於贈與時以書面明白寫出本贈與物為受贈人之特有財產,這是第三款的法定要式,口頭無效。

Q8怎麼讓贈與的房子變成子女的特有財產?

贈與時作成書面,明文聲明本贈與物為受贈人之特有財產,贈與人簽名註明日期,不動產一併辦理移轉登記。

Q9離婚時特有財產要分給對方嗎?

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原則上不在共同財產分配範圍,由所有人保有,但仍須與共同財產界線分清。

Q10怎麼證明某樣東西是職業上必需之物?

提出職業登記、設備購買與用途紀錄、是否賴以謀生等證據,證明與當下職業有直接關聯。

Q11選共同財產制要怎麼登記?

夫妻須書面約定共同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Q12特有財產 vs 共同財產差在哪?

特有財產由個人單獨管理處分、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合併計算。本條畫出兩者界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類型法律依據認定關鍵舉證重點
專供個人使用之物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1款是否「專供」一人使用證明確實由一人專用,非夫妻共用(如共用音響不符)
職業上必需之物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2款與「當下職業」是否直接相關職業登記、設備用途、是否賴以謀生
書面聲明之受贈物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第3款贈與人是否以「書面」聲明書面聲明正本、作成時點、贈與人簽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62条(夫婦の特有財産)
🇰🇷 韓國민법 제830조(특유재산과 귀속불명재산)
🇨🇳 中國民法典第1063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含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德國BGB § 1417(Sondergut)+ § 1418(Vorbehaltsgut,含第三人贈與時聲明)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404(biens propres par nature:objets à usage personnel、instruments de travail)+ article 1405(biens reçus par donation)
🇺🇸 美國Separate property(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例如 Cal. Fam. Code § 770,對照非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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