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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 條(夫妻財產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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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
  2. 2.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屆滿者,以修正前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深度解讀

1.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第1項,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的夫妻,除了可以適用民法第1004條的規定外,還可以根據民法親屬編所定的法定財產制作為其約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夫妻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制度,並且根據這個約定來處理他們的財產。 例子:舉例來說,如果一對夫妻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結婚並且沒有其他約定,他們可以使用民法親屬編所定的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他們的財產將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2.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第2項,修正後的民法第1010條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的夫妻亦適用。在修正前已屆滿的期間,其期間將被視為屆滿,而尚未屆滿的期間將與修正後的期間合併計算。 例子:舉例來說,如果一對夫妻在1981年10月7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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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