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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 條
(夫妻財產制之適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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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
第一千零零四條
之規定外,並得以
民法
親屬編所定之
法定財產制
為其約定財產制。
修正之民法
第一千零十條
之規定,於
民法
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已結婚者,亦適用之。其第五款所定之期間,在修正前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未屆滿者,以修正前已經過之期間與修正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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