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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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30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行夫妻財產分配改依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Q · 民法第1030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行規則看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夫妻財產制大修時刪除。原條文處理已廢除的「聯合財產制」下分割財產時、配偶取回原有財產短少由他方負擔的規則。現行「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財產分配改依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再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你翻到民法第1030條,會看到兩個字:刪除。這不是印刷錯誤,是法律史的痕跡。民國91年夫妻財產制大修前,這條處理的是「聯合財產制」下分割財產時,太太取回原有財產如果短少,由先生或其繼承人負擔的規則。修法後,「聯合財產制」整個概念被廢除,換成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分割邏輯完全改寫,這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你現在看夫妻財產分配,要直接跳到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才是現行規則的主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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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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