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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29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29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聯合財產制下妻於夫死亡時取回原有財產,現由法定財產制(民法1017條以下)取代。
Q · 民法1029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1029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刪除。該條原規定聯合財產制下夫死亡時妻得取回原有財產,現由法定財產制取代:婚後夫妻各自所有、管理其財產(民法第1017、1018條),關係消滅時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平衡。但民國91年6月以前成立婚姻的財產爭議仍可能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的事實比它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台灣的民法寫了這樣一條規定:丈夫死了,妻子可以「取回」她原本的財產。聽起來像在保護妻子,但你往深處想一秒:為什麼妻子需要「取回」自己的財產?因為在舊的聯合財產制下,妻子的財產交給丈夫管理,丈夫死了才「還」給你。民國91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不是因為不重要,是因為整個遊戲規則換了:新的法定財產制讓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根本不需要誰「取回」什麼。這條的死亡,恰好是台灣婚姻財產權從「你的是我的」走向「你的還是你的」的墓碑。你現在結婚,不需要擔心自己的薪水存款被配偶「管理」,這件事並不是理所當然的,是這條被刪掉之後才成立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聯合財產制規範,賦予妻於夫死亡時取回其原有財產之權利;民國91年夫妻財產制全面改革後刪除,其保障功能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承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regime_舊聯合財產制 | new_regime_現行法定財產制 |
|---|---|---|
| 財產所有 | 妻原有財產名義歸妻,但交由夫管理 | 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所有(1017) |
| 管理權 | 夫管理妻之原有財產 | 各自管理使用處分(1018) |
| 保障機制 | 夫死亡時妻「取回」原有財產(本條§1029)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30-1) |
| 適用時點 | 民國91年6月以前成立之婚姻爭議仍可能適用 | 民國91年6月後一律適用,並有施行法6-2過渡銜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762条(夫婦別産制)/第768条(財産分与)
🇰🇷 韓國민법 제830조(특유재산)·제839조의2(재산분할청구권)
🇨🇳 中國民法典第1062-1063条(夫妻共同財産與個人財産)
🇩🇪 德國BGB §§1363 ff.(Zugewinngemeinschaft 淨益共同制)
🇫🇷 法國Code civil art. 1400 ss.(communauté lég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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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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