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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9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聯合財產制下妻於夫死亡時取回原有財產,現由法定財產制(民法1017條以下)取代。
Q · 民法102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用1017條以下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29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刪除。該條原規定聯合財產制下夫死亡時妻得取回原有財產,現由法定財產制取代:婚後夫妻各自所有、管理其財產(民法第1017、1018條),關係消滅時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平衡。但民國91年6月以前成立婚姻的財產爭議仍可能適用舊法。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的事實比它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台灣的民法寫了這樣一條規定:丈夫死了,妻子可以「取回」她原本的財產。聽起來像在保護妻子,但你往深處想一秒:為什麼妻子需要「取回」自己的財產?因為在舊的聯合財產制下,妻子的財產交給丈夫管理,丈夫死了才「還」給你。民國91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不是因為不重要,是因為整個遊戲規則換了:新的法定財產制讓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根本不需要誰「取回」什麼。這條的死亡,恰好是台灣婚姻財產權從「你的是我的」走向「你的還是你的」的墓碑。你現在結婚,不需要擔心自己的薪水存款被配偶「管理」,這件事並不是理所當然的,是這條被刪掉之後才成立的。
民法第102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聯合財產制規範,賦予妻於夫死亡時取回其原有財產之權利;民國91年夫妻財產制全面改革後刪除,其保障功能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承接。
兩個原因:處理民國91年6月以前成立婚姻所生的財產爭議時法院可能適用舊法,本條會復活;理解它的存廢能搞懂現行法定財產制(1017至1030-4)為何長這樣。內行人提示:91年修法的銜接規定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處理老案件時這條比本文更關鍵。
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婚後財產也各自所有、管理、處分(1017、1018)。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婚後增加的淨值要平均分配(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婚姻存續中碰不到對方的錢,關係結束才算總帳。內行人提示:婚前可用書面契約改採分別或共同財產制,但多數人不知道可選。
無效,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行夫妻財產制看民法第1017條以下。只有民國91年6月前成立婚姻的爭議才可能回頭適用舊聯合財產制。內行人提示:判斷適用哪個版本,看財產或繼承事實發生時點,不是看你打官司的時間。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定聯合財產制下妻於夫死亡時取回原有財產,91年改革後刪除。
民國91年前的夫妻財產制,妻原有財產名義歸妻但由夫管理,已被法定財產制取代。
舊制下妻不能直接支配自己財產,須等夫死亡才能「取回」由夫管理的原有財產。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各自所有)、1018條(各自管理)、1030-1(剩餘財產分配)。
先確認婚姻成立時點,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6-2判斷適用舊聯合財產制或新法,再清算。
看財產關係或繼承事實發生時點,91年6月為界,老案件可能仍用舊制,建議找律師確認。
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把婚後增加的淨值差額平均分配(民法1030-1)。
主張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聯合財產制規定,並援引施行法6-2銜接,影響繼承計算。
舊制夫管理妻財產、需事後取回;新制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以剩餘財產分配平衡。
| 比較面向 | old_regime_舊聯合財產制 | new_regime_現行法定財產制 |
|---|---|---|
| 財產所有 | 妻原有財產名義歸妻,但交由夫管理 | 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所有(1017) |
| 管理權 | 夫管理妻之原有財產 | 各自管理使用處分(1018) |
| 保障機制 | 夫死亡時妻「取回」原有財產(本條§1029)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30-1) |
| 適用時點 | 民國91年6月以前成立之婚姻爭議仍可能適用 | 民國91年6月後一律適用,並有施行法6-2過渡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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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死亡時,妻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短少,並得向夫之繼承人請求補償。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除特定婚後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應分配予他方外,其餘財產當然屬於遺產,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夫死亡時,妻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短少,並得向夫之繼承人請求補償。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除特定婚後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應分配予他方外,其餘財產當然屬於遺產,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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