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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1029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29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聯合財產制下妻於夫死亡時取回原有財產,現由法定財產制(民法1017條以下)取代。

Q · 民法1029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1029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刪除。該條原規定聯合財產制下夫死亡時妻得取回原有財產,現由法定財產制取代:婚後夫妻各自所有、管理其財產(民法第1017、1018條),關係消滅時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平衡。但民國91年6月以前成立婚姻的財產爭議仍可能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曾經存在的事實比它的內容更值得你知道。民國19年,台灣的民法寫了這樣一條規定:丈夫死了,妻子可以「取回」她原本的財產。聽起來像在保護妻子,但你往深處想一秒:為什麼妻子需要「取回」自己的財產?因為在舊的聯合財產制下,妻子的財產交給丈夫管理,丈夫死了才「還」給你。民國91年,立法院把這條刪了。不是因為不重要,是因為整個遊戲規則換了:新的法定財產制讓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根本不需要誰「取回」什麼。這條的死亡,恰好是台灣婚姻財產權從「你的是我的」走向「你的還是你的」的墓碑。你現在結婚,不需要擔心自己的薪水存款被配偶「管理」,這件事並不是理所當然的,是這條被刪掉之後才成立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聯合財產制規範,賦予妻於夫死亡時取回其原有財產之權利;民國91年夫妻財產制全面改革後刪除,其保障功能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承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regime_舊聯合財產制new_regime_現行法定財產制
財產所有妻原有財產名義歸妻,但交由夫管理婚前婚後財產各自所有(1017)
管理權夫管理妻之原有財產各自管理使用處分(1018)
保障機制夫死亡時妻「取回」原有財產(本條§1029)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30-1)
適用時點民國91年6月以前成立之婚姻爭議仍可能適用民國91年6月後一律適用,並有施行法6-2過渡銜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762条(夫婦別産制)/第768条(財産分与)
🇰🇷 韓國민법 제830조(특유재산)·제839조의2(재산분할청구권)
🇨🇳 中國民法典第1062-1063条(夫妻共同財産與個人財産)
🇩🇪 德國BGB §§1363 ff.(Zugewinngemeinschaft 淨益共同制)
🇫🇷 法國Code civil art. 1400 ss.(communauté léga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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