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1028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範妻死亡時原有財產之歸屬與夫之補償義務,現行對應規定為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 民法第1028條查到「刪除」是什麼意思?
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看第1030-1條
民法第1028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正式刪除。原條文規範妻死亡時其原有財產歸屬於妻之繼承人、如有短少由夫補償,屬舊聯合財產制下「夫管理妻財產」的殘留設計。修法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後本條失去基礎。現行對應規範為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繼承編第1138條以下。
這條已經在民國91年刪除了。原本規定妻死亡時,妻的原有財產歸屬於妻的繼承人,如果有短少,丈夫要補償。但這是舊時代夫妻財產制的殘留:以前法律預設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所以丈夫要為「短少」負責。民國91年修法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這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你現在查到這個條號,看到「(刪除)」不要慌,不是法律出錯,是立法者把過時的條文正式下架了。真正要找的規則在民法第1030-1之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繼承編。
民法第1028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夫妻財產制章節,規範妻死亡時其原有財產之歸屬與夫之補償義務。民國91年配合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原則修法後刪除,相關規則移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繼承編。
不是漏洞。「刪除」是立法院正式通過的修法動作,代表這條不再適用。條號保留是為了不打亂後面條號的編排,避免判例引用大混亂。內行人提示:看到「刪除」就去讀修法理由,那裡會告訴你新規則搬到哪一條。
兩步走。第一步依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由少的一方請求差額一半。第二步剩下的才是遺產,依繼承編第1138條以下分配。內行人提示:剩餘財產分配是「先算再繼承」,很多人直接跳繼承,結果少分很多。
已於民國91年刪除的舊夫妻財產制條文,原規範妻死亡時原有財產歸屬與夫之補償義務。
立法院正式通過的廢止動作,條號保留只為維持後續條號與判例引用穩定,不是系統出錯。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婚後財產較少一方得向較多一方請求差額的二分之一,規定在第1030-1條。
民國91年修法改採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原本「夫為妻財產短少負責」的前提消失,本條失去存在基礎。
先看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看繼承編第1138條以下的遺產分配。
兩步:先依第1030-1條計算婚後財產差額分配,剩下的才是遺產依繼承編分配。
計算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前財產與繼承受贈),差額由少的一方請求一半。
民國91年前資料引用本條時,直接跳第1030-1條對照,注意舊法的「夫單向補償」已改為「雙向平均分配」。
刪除是立法者主動修法;違憲失效是憲法法庭宣告。第1028條屬立法刪除。
舊法是妻死亡時夫對短少單向補償;新法是關係消滅時雙向計算、差額平均分配。
妻死亡時,妻之原有財產,歸屬於妻之繼承人,如有短少,夫應補償之。但以其短少,係因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為限。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除特定婚後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應分配予他方外,其餘財產當然屬於遺產,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妻死亡時,妻之原有財產,歸屬於妻之繼承人,如有短少,夫應補償之。但以其短少,係因可歸責於夫之事由而生者為限。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明訂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除特定婚後財產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應分配予他方外,其餘財產當然屬於遺產,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故現行規定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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