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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民法 第 102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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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8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範妻死亡時原有財產之歸屬與夫之補償義務,現行對應規定為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 民法第1028條查到「刪除」是什麼意思?

民法第1028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正式刪除。原條文規範妻死亡時其原有財產歸屬於妻之繼承人、如有短少由夫補償,屬舊聯合財產制下「夫管理妻財產」的殘留設計。修法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後本條失去基礎。現行對應規範為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繼承編第1138條以下。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91年刪除了。原本規定妻死亡時,妻的原有財產歸屬於妻的繼承人,如果有短少,丈夫要補償。但這是舊時代夫妻財產制的殘留:以前法律預設丈夫管理妻子的財產,所以丈夫要為「短少」負責。民國91年修法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這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你現在查到這個條號,看到「(刪除)」不要慌,不是法律出錯,是立法者把過時的條文正式下架了。真正要找的規則在民法第1030-1之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繼承編。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8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夫妻財產制章節,規範妻死亡時其原有財產之歸屬與夫之補償義務。民國91年配合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原則修法後刪除,相關規則移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繼承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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