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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處理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補償關係,現行規範改為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 民法第1027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91年已刪除,改看1030-1條
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刪除。舊法將夫妻財產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層,本條處理三者相互清償後的補償;新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兩分,補償邏輯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取代。僅民國91年6月26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仍適用舊法。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2002 年)被刪除了。它原本處理的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互相清償後的補償關係。舊制度把夫妻財產切成「妻的原有財產」、「妻的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塊,相互流動時要算帳補償。91 年修法把法定財產制整個翻新,改成只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兩類,舊的三層結構沒了,這條的補償邏輯自然也失去舞台,直接被刪。如果你現在看到有人引用這條,要嘛是在查舊案(91 年 6 月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要嘛是引錯了。現行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看民法第 1030-1 條。
民法第10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法定聯合財產制下的補償性規範,處理夫妻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類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關係;民國91年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後,本條失其依據而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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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本條在民國91年6月26日修法時已被刪除。新制把夫妻財產簡化成婚前與婚後財產兩類,原本的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結構不存在,補償關係自然消失。現行法下夫妻財產分配主要看民法第1030-1條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91年6月26日前的事實關係,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還適用舊法。
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成好幾層互相獨立的口袋,但實務上錢是會流動的:用老婆的錢還老公的債、用聯合財產還老婆特有財產的債,這些情況要讓財產回到原位就需要補償。新制改成只看婚前婚後兩塊,離婚時算總帳分剩餘,不再需要這種即時補償機制。
現行改適用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並平均分配。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請求權,民國91年刪除。
舊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原有、特有、聯合三類,財產互相流動時需逐筆補償。
民國91年(2002年)6月26日修法刪除,因法定財產制改為兩分法。
決定夫妻財產關係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法定財產制的過渡條款,是判斷本條是否殘存的關鍵。
確認財產關係發生時點,以91年6月26日為界,再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判定適用新制或舊制。
可能適用舊聯合財產制與本條補償邏輯,須個案查施行法過渡條款,建議諮詢律師。
適用民法1030-1條,結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並平均分配。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現行內容是否為「刪除」,並看立法沿革的修正紀錄。
1027是廢止的三分法逐筆補償,1030-1是現行兩分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 比較面向 | old_1027 | current_1030_1 |
|---|---|---|
| 財產分類 | 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 |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兩分) |
| 結算方式 | 財產相互流動時逐筆補償 | 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僅91年6月前舊案殘存 | 現行有效 |
妻之原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夫之財產清償,或夫之債務而以妻之原有財產清償者,夫或妻有補償請求權。但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補償。 妻之特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聯合財產清償,或聯合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妻之特有財產清償者,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為補償之請求。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原聯合財產制有關妻原有財產與夫之財產,及妻之特有財產與聯合財產間,相互補償關係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只區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已無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等觀念,其間之補償關係已不存在,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妻之原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夫之財產清償,或夫之債務而以妻之原有財產清償者,夫或妻有補償請求權。但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補償。 妻之特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聯合財產清償,或聯合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妻之特有財產清償者,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為補償之請求。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原聯合財產制有關妻原有財產與夫之財產,及妻之特有財產與聯合財產間,相互補償關係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只區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已無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等觀念,其間之補償關係已不存在,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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