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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102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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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處理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補償關係,現行規範改為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 民法第1027條現在還能用嗎?

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刪除。舊法將夫妻財產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層,本條處理三者相互清償後的補償;新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兩分,補償邏輯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取代。僅民國91年6月26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仍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2002 年)被刪除了。它原本處理的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互相清償後的補償關係。舊制度把夫妻財產切成「妻的原有財產」、「妻的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塊,相互流動時要算帳補償。91 年修法把法定財產制整個翻新,改成只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兩類,舊的三層結構沒了,這條的補償邏輯自然也失去舞台,直接被刪。如果你現在看到有人引用這條,要嘛是在查舊案(91 年 6 月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要嘛是引錯了。現行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看民法第 1030-1 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法定聯合財產制下的補償性規範,處理夫妻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類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關係;民國91年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後,本條失其依據而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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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夫妻之間還能依這條主張補償嗎?

不能。本條在民國91年6月26日修法時已被刪除。新制把夫妻財產簡化成婚前與婚後財產兩類,原本的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結構不存在,補償關係自然消失。現行法下夫妻財產分配主要看民法第1030-1條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91年6月26日前的事實關係,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還適用舊法。

Q2那原本這條想解決什麼問題?

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成好幾層互相獨立的口袋,但實務上錢是會流動的:用老婆的錢還老公的債、用聯合財產還老婆特有財產的債,這些情況要讓財產回到原位就需要補償。新制改成只看婚前婚後兩塊,離婚時算總帳分剩餘,不再需要這種即時補償機制。

Q3刪除後夫妻財產分配看哪一條?

現行改適用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並平均分配。

Q4民法102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請求權,民國91年刪除。

Q5舊聯合財產制是什麼?

舊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原有、特有、聯合三類,財產互相流動時需逐筆補償。

Q6民法1027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1年(2002年)6月26日修法刪除,因法定財產制改為兩分法。

Q7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是什麼?

決定夫妻財產關係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法定財產制的過渡條款,是判斷本條是否殘存的關鍵。

Q8怎麼判斷舊案要用舊法還是新法?

確認財產關係發生時點,以91年6月26日為界,再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判定適用新制或舊制。

Q9民國91年前的夫妻財產舊案怎麼處理?

可能適用舊聯合財產制與本條補償邏輯,須個案查施行法過渡條款,建議諮詢律師。

Q10現在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適用民法1030-1條,結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並平均分配。

Q11怎麼確認一條法律是否已被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現行內容是否為「刪除」,並看立法沿革的修正紀錄。

Q12民法1027條 vs 1030-1條差在哪?

1027是廢止的三分法逐筆補償,1030-1是現行兩分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027current_1030_1
財產分類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兩分)
結算方式財產相互流動時逐筆補償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現行效力已刪除,僅91年6月前舊案殘存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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