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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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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處理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補償關係,現行規範改為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 民法第1027條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91年已刪除,改看1030-1條

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刪除。舊法將夫妻財產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層,本條處理三者相互清償後的補償;新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兩分,補償邏輯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取代。僅民國91年6月26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仍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2002 年)被刪除了。它原本處理的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互相清償後的補償關係。舊制度把夫妻財產切成「妻的原有財產」、「妻的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塊,相互流動時要算帳補償。91 年修法把法定財產制整個翻新,改成只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兩類,舊的三層結構沒了,這條的補償邏輯自然也失去舞台,直接被刪。如果你現在看到有人引用這條,要嘛是在查舊案(91 年 6 月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要嘛是引錯了。現行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看民法第 1030-1 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法定聯合財產制下的補償性規範,處理夫妻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類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關係;民國91年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後,本條失其依據而被刪除。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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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夫妻之間還能依這條主張補償嗎?

不能。本條在民國91年6月26日修法時已被刪除。新制把夫妻財產簡化成婚前與婚後財產兩類,原本的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結構不存在,補償關係自然消失。現行法下夫妻財產分配主要看民法第1030-1條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91年6月26日前的事實關係,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還適用舊法。

Q2那原本這條想解決什麼問題?

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分成好幾層互相獨立的口袋,但實務上錢是會流動的:用老婆的錢還老公的債、用聯合財產還老婆特有財產的債,這些情況要讓財產回到原位就需要補償。新制改成只看婚前婚後兩塊,離婚時算總帳分剩餘,不再需要這種即時補償機制。

Q3刪除後夫妻財產分配看哪一條?

現行改適用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並平均分配。

Q4民法102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請求權,民國91年刪除。

Q5舊聯合財產制是什麼?

舊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原有、特有、聯合三類,財產互相流動時需逐筆補償。

Q6民法1027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1年(2002年)6月26日修法刪除,因法定財產制改為兩分法。

Q7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是什麼?

決定夫妻財產關係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法定財產制的過渡條款,是判斷本條是否殘存的關鍵。

Q8怎麼判斷舊案要用舊法還是新法?

確認財產關係發生時點,以91年6月26日為界,再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判定適用新制或舊制。

Q9民國91年前的夫妻財產舊案怎麼處理?

可能適用舊聯合財產制與本條補償邏輯,須個案查施行法過渡條款,建議諮詢律師。

Q10現在離婚財產分配怎麼算?

適用民法1030-1條,結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並平均分配。

Q11怎麼確認一條法律是否已被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現行內容是否為「刪除」,並看立法沿革的修正紀錄。

Q12民法1027條 vs 1030-1條差在哪?

1027是廢止的三分法逐筆補償,1030-1是現行兩分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027current_1030_1
財產分類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兩分)
結算方式財產相互流動時逐筆補償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現行效力已刪除,僅91年6月前舊案殘存現行有效

old_1027

財產分類
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
結算方式
財產相互流動時逐筆補償
現行效力
已刪除,僅91年6月前舊案殘存

current_1030_1

財產分類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兩分)
結算方式
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現行效力
現行有效

立法沿革 2

(0191203 制定)

妻之原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夫之財產清償,或夫之債務而以妻之原有財產清償者,夫或妻有補償請求權。但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補償。   妻之特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聯合財產清償,或聯合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妻之特有財產清償者,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為補償之請求。

(09106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原聯合財產制有關妻原有財產與夫之財產,及妻之特有財產與聯合財產間,相互補償關係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只區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已無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等觀念,其間之補償關係已不存在,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妻之原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夫之財產清償,或夫之債務而以妻之原有財產清償者,夫或妻有補償請求權。但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補償。   妻之特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聯合財產清償,或聯合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妻之特有財產清償者,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為補償之請求。

(09106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係原聯合財產制有關妻原有財產與夫之財產,及妻之特有財產與聯合財產間,相互補償關係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只區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已無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等觀念,其間之補償關係已不存在,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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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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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27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