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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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處理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補償關係,現行規範改為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 民法第1027條現在還能用嗎?
民法第1027條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刪除。舊法將夫妻財產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層,本條處理三者相互清償後的補償;新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兩分,補償邏輯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取代。僅民國91年6月26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仍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2002 年)被刪除了。它原本處理的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互相清償後的補償關係。舊制度把夫妻財產切成「妻的原有財產」、「妻的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塊,相互流動時要算帳補償。91 年修法把法定財產制整個翻新,改成只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兩類,舊的三層結構沒了,這條的補償邏輯自然也失去舞台,直接被刪。如果你現在看到有人引用這條,要嘛是在查舊案(91 年 6 月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關係),要嘛是引錯了。現行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看民法第 1030-1 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法定聯合財產制下的補償性規範,處理夫妻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類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關係;民國91年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後,本條失其依據而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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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027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相互清償後的補償請求權。
Q2民法1027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1年(2002年)6月26日修法刪除。
Q3刪除後夫妻財產分配看哪一條?▾
現行改適用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4現在還能依1027條主張補償嗎?▾
不能,僅91年6月26日前舊案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可能適用。
Q5舊聯合財產制是什麼?▾
舊制把夫妻財產分原有、特有、聯合三層,互相流動時要算帳補償。
Q6怎麼判斷舊案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看夫妻財產關係發生時點,以91年6月26日為界,依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判定。
Q71027條和1030-1條差在哪?▾
前者是廢止的三分法補償,後者是現行兩分法的剩餘財產分配。
Q8考試會考1027條嗎?▾
幾乎不會,記住它是已刪除歷史條文,對應現行1030-1條即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027 | current_1030_1 |
|---|---|---|
| 財產分類 | 原有財產/特有財產/聯合財產(三分) |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兩分) |
| 結算方式 | 財產相互流動時逐筆補償 | 離婚或法定原因時結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僅91年6月前舊案殘存 | 現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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