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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法 第 1026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26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現行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共同負擔。

Q · 民法1026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1026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目前條文只剩「(刪除)」空殼。原本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於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這套舊邏輯已整段移到民法第1003-1條重寫,改為夫妻依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要找家庭費用分擔依據,現在應引用第1003-1條,引用1026條等於使用過期資訊。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 6 月 4 日被刪除,現在不存在。它原本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是一個預設「丈夫才是家計主力、妻子只是備位」的舊時代條文。立法者後來把整套家庭費用分擔邏輯搬到第 1003-1 條重寫,改成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其他情事共同分擔。如果你在舊書、舊判決或網路文章看到有人引用「民法 1026 條」談家庭費用,那是過時資訊,現在要看的是 1003-1 條。引用錯條號在法庭上會直接被對造打臉。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6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於民國91年配合親屬編修正而廢止。其原始功能為規範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順序,現由民法第1003-1條取代並改採夫妻平等共同分擔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26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家庭生活費用於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現行規定為民法第1003-1條。

Q2民法1026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在條文只剩「(刪除)」。

Q3家庭生活費用現在誰付?

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不是誰賺錢誰付。

Q4為什麼條號還在但內容是刪除?

立法技術上刪除後保留空殼避免後面條文全部重編號,內容多移到新條(本條移到1003-1)。

Q5舊書寫的1026條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91年以前出版的親屬編內容在夫妻財產與家庭費用這塊幾乎全部過時。

Q61026條和1003-1條差在哪?

1026預設夫為家計主力、妻備位;1003-1改為夫妻平等依能力與家事勞動共同分擔。

Q7對方律師引用1026條怎麼辦?

直接指出該條已於91年刪除、現行為1003-1條,可作為挑戰對造專業度的訊號。

Q8家事勞動算不算分擔?

算,依1003-1條家事勞動被承認為分擔方式,離婚計算剩餘財產(1030-1)時也會納入考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026current_1003_1
效力已刪除(民國91年)現行有效
分擔原則原則由夫負擔,妻僅於夫無支付能力時以財產全部負擔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
性別預設預設夫為家計主力、妻為備位夫妻平等、無性別預設
家事勞動未承認為分擔方式明文承認家事勞動為分擔方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760条(婚姻費用の分担)
🇰🇷 韓國민법 제833조(생활비용의 부담)
🇩🇪 德國BGB § 1360(Familienunterhal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14(contribution aux charges du mariage)
🇺🇸 美國Doctrine of necessaries(夫妻日常家用責任,普通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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