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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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6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現行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共同負擔。
Q · 民法1026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1026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目前條文只剩「(刪除)」空殼。原本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於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這套舊邏輯已整段移到民法第1003-1條重寫,改為夫妻依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要找家庭費用分擔依據,現在應引用第1003-1條,引用1026條等於使用過期資訊。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 6 月 4 日被刪除,現在不存在。它原本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是一個預設「丈夫才是家計主力、妻子只是備位」的舊時代條文。立法者後來把整套家庭費用分擔邏輯搬到第 1003-1 條重寫,改成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其他情事共同分擔。如果你在舊書、舊判決或網路文章看到有人引用「民法 1026 條」談家庭費用,那是過時資訊,現在要看的是 1003-1 條。引用錯條號在法庭上會直接被對造打臉。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6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於民國91年配合親屬編修正而廢止。其原始功能為規範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順序,現由民法第1003-1條取代並改採夫妻平等共同分擔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26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家庭生活費用於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現行規定為民法第1003-1條。
Q2民法1026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在條文只剩「(刪除)」。
Q3家庭生活費用現在誰付?▾
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不是誰賺錢誰付。
Q4為什麼條號還在但內容是刪除?▾
立法技術上刪除後保留空殼避免後面條文全部重編號,內容多移到新條(本條移到1003-1)。
Q5舊書寫的1026條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91年以前出版的親屬編內容在夫妻財產與家庭費用這塊幾乎全部過時。
Q61026條和1003-1條差在哪?▾
1026預設夫為家計主力、妻備位;1003-1改為夫妻平等依能力與家事勞動共同分擔。
Q7對方律師引用1026條怎麼辦?▾
直接指出該條已於91年刪除、現行為1003-1條,可作為挑戰對造專業度的訊號。
Q8家事勞動算不算分擔?▾
算,依1003-1條家事勞動被承認為分擔方式,離婚計算剩餘財產(1030-1)時也會納入考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026 | current_1003_1 |
|---|---|---|
| 效力 | 已刪除(民國91年) | 現行有效 |
| 分擔原則 | 原則由夫負擔,妻僅於夫無支付能力時以財產全部負擔 | 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 |
| 性別預設 | 預設夫為家計主力、妻為備位 | 夫妻平等、無性別預設 |
| 家事勞動 | 未承認為分擔方式 | 明文承認家事勞動為分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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