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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6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現行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共同負擔。
Q · 民法102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看民法第1003-1條
民法第1026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刪除,目前條文只剩「(刪除)」空殼。原本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於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這套舊邏輯已整段移到民法第1003-1條重寫,改為夫妻依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要找家庭費用分擔依據,現在應引用第1003-1條,引用1026條等於使用過期資訊。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 6 月 4 日被刪除,現在不存在。它原本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是一個預設「丈夫才是家計主力、妻子只是備位」的舊時代條文。立法者後來把整套家庭費用分擔邏輯搬到第 1003-1 條重寫,改成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其他情事共同分擔。如果你在舊書、舊判決或網路文章看到有人引用「民法 1026 條」談家庭費用,那是過時資訊,現在要看的是 1003-1 條。引用錯條號在法庭上會直接被對造打臉。
民法第1026條為已刪除之條文,於民國91年配合親屬編修正而廢止。其原始功能為規範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順序,現由民法第1003-1條取代並改採夫妻平等共同分擔原則。
立法技術上,條號刪除後通常保留空殼,只寫「(刪除)」,避免後面所有條文都要重新編號。這樣維持整部法律的條號穩定性,引用舊判決才不會全部錯亂。看到「(刪除)」就去查當年的修法理由(立法院公報),通常會告訴你內容搬到哪一條。本條的新家是民法第1003-1條。
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不是誰賺錢誰付,家事勞動也算貢獻。若一方專心帶小孩沒有收入,其家事勞動在法律上被承認為分擔方式。離婚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1條)時,家事勞動貢獻也會被納入考量。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範家庭生活費用於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現行規定為民法第1003-1條。
1026預設夫為家計主力、妻備位負擔;1003-1改為夫妻平等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共同分擔。
經修法廢止、僅保留條號空殼的條文,內容標示為「(刪除)」,本身不再有規範效力。
前者內容顯示「(刪除)」無實質規範,後者有完整條文文字,查官方資料庫即可分辨。
改依民法第1003-1條,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顯示「(刪除)」即失效,再看沿革找替代條文。
依1003-1條按夫妻各自收入、家事勞動比例分擔,無固定公式,家事勞動視為實質貢獻。
舉證照顧子女、家務分工的事實,離婚計算剩餘財產(1030-1)時可主張納入。
只有1003-1條適用,1026條已刪除無效,引用1026條等於引用過期條文。
判決所依的舊法事實仍有歷史意義,但現行案件不能再以1026條主張,須改引1003-1條。
| 比較面向 | old_1026 | current_1003_1 |
|---|---|---|
| 效力 | 已刪除(民國91年) | 現行有效 |
| 分擔原則 | 原則由夫負擔,妻僅於夫無支付能力時以財產全部負擔 | 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共同分擔 |
| 性別預設 | 預設夫為家計主力、妻為備位 | 夫妻平等、無性別預設 |
| 家事勞動 | 未承認為分擔方式 | 明文承認家事勞動為分擔方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之增訂,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之增訂,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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