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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2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25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配合第1023條改採夫妻各自負債的獨立財產制,現行夫妻債務應適用民法第1023條。
Q · 民法1025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1025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不再有規範效力。它原屬舊夫妻財產制下限縮妻責任的條文,91年修法改採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的獨立架構。現行規範請看民法第1023條。只有處理91年6月以前發生的舊案,才需回頭參考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被刪除了。它原本規定妻子哪些債務只能用「特有財產」(妻子婚前自己的財產和婚後專屬於她的財產)清償,屬於舊法夫妻財產制下「妻的責任」專章的一部分。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大修時,台灣廢掉了這套以夫為主、妻為輔的財產制度,改採夫妻各自對自己債務負責的現代架構。這條連同前後幾條一起被掃進歷史。你今天如果在討論夫妻債務問題,直接看現行的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舊條文只有在處理91年以前發生的舊案、或繼承過去的法律關係時才會被翻出來參考。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妻僅以特有財產清償特定債務,屬舊夫妻財產制配套。民國91年修法改採夫妻債務各自獨立後刪除,現由民法第1023條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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