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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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4 條已於民國 91 年刪除,原規定妻之債務由妻清償,現行夫妻債務改依第 1023 條各自負責。
Q · 民法第 1024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看第 1023 條
民法第 1024 條已於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妻就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反映舊夫妻財產制。現行夫妻債務清償一律適用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再依性別或債務發生時點區分。
深度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被刪除了,但它留下的痕跡比你想的重要。它原本規定「妻」婚前和婚後所負的債務由妻自己負責清償。你看懂了嗎?立法者當年覺得需要「特別規定」妻的債務由妻自己負責,潛台詞就是:預設情況下,妻的債務是夫要扛的。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那個「夫為家長、妻為附庸」時代的化石。民國 91 年大修親屬編時,立法者把這條連同第 1025 條一併刪除,因為新制(第 1023 條)直接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從此在債務上完全平等,不再需要「特別規定妻的部分」。如果你在老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這條被引用,記得它已經是歷史文物,現行適用的是第 10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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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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