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民法1024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4 條已於民國 91 年刪除,原規定妻之債務由妻清償,現行夫妻債務改依第 1023 條各自負責。

Q · 民法第 1024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看第 1023 條

民法第 1024 條已於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刪除。原條文規定妻就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反映舊夫妻財產制。現行夫妻債務清償一律適用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再依性別或債務發生時點區分。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被刪除了,但它留下的痕跡比你想的重要。它原本規定「妻」婚前和婚後所負的債務由妻自己負責清償。你看懂了嗎?立法者當年覺得需要「特別規定」妻的債務由妻自己負責,潛台詞就是:預設情況下,妻的債務是夫要扛的。這條的存在本身就是那個「夫為家長、妻為附庸」時代的化石。民國 91 年大修親屬編時,立法者把這條連同第 1025 條一併刪除,因為新制(第 1023 條)直接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從此在債務上完全平等,不再需要「特別規定妻的部分」。如果你在老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這條被引用,記得它已經是歷史文物,現行適用的是第 1023 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24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舊夫妻財產制下「妻之債務由妻清償」的特別規定,於民國 91 年親屬編修正時連同第 1025 條一併刪除,由改採男女平等原則的第 1023 條取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看到「(刪除)」的條文還要理它嗎?

新案件不用,直接看替代的現行條文。但處理舊案件(債務、繼承、離婚爭議)時,如果事件發生在刪除日期之前,可能還是要適用當年的舊法。本條於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刪除。

Q2這條被刪除後,夫妻債務現在怎麼算?

現在適用民法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替另一方清償,可以要求償還。內行人提示:替配偶墊付債務要保留轉帳紀錄,財產分配時是真金白銀。

Q3民法 1024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定妻之債務由妻清償,反映舊夫妻財產制,民國 91 年刪除後由第 1023 條取代。

Q4民法 1024 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為它預設「妻的債務需特別規定才由妻自負」,潛台詞是預設夫要扛,違反男女平等,民國 91 年連同 1025 條一併刪除。

Q5「(刪除)」的條文是什麼意思?

條文已廢止,但條號保留標示「(刪除)」避免後續條號位移,實際適用看替代的現行條文。

Q6現在夫妻債務適用哪一條?

民法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代償可請求償還。

Q7看到判決引用民法 1024 條怎麼辦?

確認案件事件發生時點,若在民國 91 年刪除前可能適用舊法,之後一律看第 1023 條。

Q8替配偶還了債怎麼要回來?

依第 1023 條可請求償還,保留轉帳紀錄、匯款憑證,財產分配或離婚清算時主張。

Q9怎麼查一條法條是不是被刪除了?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顯示「(刪除)」即已廢止,並看修正沿革確認刪除日期。

Q10舊案件怎麼判斷該用新法還是舊法?

依時際法原則,看債務或事件發生時的法律版本,不是現在的版本。

Q11民法 1024(舊)vs 1023(現行)差在哪?

1024 依性別與債務類型細分妻的清償責任;1023 一刀切夫妻各自負債,不分性別時點。

Q12民法 1024 vs 1025 都被刪,差在哪?

兩條都是舊夫妻財產制配套,民國 91 年同批刪除,由第 1023 條統一取代。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因職務或業務所生之債務。   三、妻因繼承財產所負之債務。   四、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

(0740524 修正)

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立法理由一、依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聯合財產中夫妻雙方原有財產之成分及範圍,已完全平等,夫或妻對其所負債務,各應就其全部財產,即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中各人之原有財產負其責任,本條與前條之用語,應求一致,爰將本條本文內「就其財產之全部」等文字刪除,使其與前條規定相一致。   二、第一款不修正。   三、現行法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列舉之規定,原由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而來,茲因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業已修正,爰將此三款合併修正為第二款,以期前後一貫。蓋妻取得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已不限於職務或業務之所有,或繼承取得之財產,自應概括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均應由妻負清償之責。

(09106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左列債務,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因職務或業務所生之債務。   三、妻因繼承財產所負之債務。   四、妻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

(0740524 修正)

一、依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聯合財產中夫妻雙方原有財產之成分及範圍,已完全平等,夫或妻對其所負債務,各應就其全部財產,即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中各人之原有財產負其責任,本條與前條之用語,應求一致,爰將本條本文內「就其財產之全部」等文字刪除,使其與前條規定相一致。   二、第一款不修正。   三、現行法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列舉之規定,原由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而來,茲因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業已修正,爰將此三款合併修正為第二款,以期前後一貫。蓋妻取得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已不限於職務或業務之所有,或繼承取得之財產,自應概括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均應由妻負清償之責。

(09106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配合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修正,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24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