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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21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有無身分專屬性等疑義

全文內容

謹就 貴部 (財政部) 來函說明二、三所提問題分說明如次:

一 查夫妻之一方死亡為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原因之一,因此夫妻一方死亡時,應先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八條或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辦理,嗣後再依同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為剩餘財產之分配 (戴東雄著「親屬法實例解說」第一○九頁至第一一二頁參照) 。

二 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有無身分專屬性等疑義乙節,現行法律並未明定,惟參之同法第一千零三十條第三項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及學者見解,似可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債權請求權,且解釋上宜認為無專屬性,故得由可請求一方之繼承人行使之 (魏大喨著「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評釋新增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軍法專刊第三十二卷第七期第二十九頁參照) ,或由請求權人以應給付之死亡配偶一方之繼承人為義務人,對其請求。

三 此項權利可於訴訟外行使或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給付之訴,訴之聲為「請求法院命被告給付剩餘財產二分之一。」 (魏大喨著,同前揭文,第三十頁參照)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21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及有無身分專屬性等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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