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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3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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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2   (下列兩者不得分配)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有一身專屬性) Ⅴ、知悉2年,最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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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家務有給制 Ⅱ、若有其中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得向法院舉證,要求調整或免除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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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 4 剩餘財產分配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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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贈與的要扣掉 婚後只有一方賺錢的話 平均分配不妥 可酌減 法院判決要衡量參考婚姻期間,家事勞動,子女養育,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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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1005;離婚、死亡、婚姻關係撤銷、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立法目的: 落實家務有給制 例如王永慶大老婆先分1/2 * 保險契約解約金亦可能是婚後財產 Exc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例如車禍得到的慰撫金 II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例如不務正業、無操持家務)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III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IV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V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釋字620: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算入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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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計人 慰撫金、無償取得 時效 知2關係消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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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偷雞不著蝕把米】 例子: 倘若【夫】死前2年內將財產5億元,全部贈與給{妻},死亡時此一贈與應當歸回遺產課稅。 同時因 死亡之【夫】時財產為0, 生存之{妻}財產為5億元 差額為0,這種情形, {妻}就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務必小心注意!《原本還有機會將5億元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因為死亡前兩年已贈與出去給妻了,導致合法節稅效果不見》 小結:夫妻贈與雖然免稅【遺產贈與稅第20條6款】,但贈與碰到2年內死亡時【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同時還可能喪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的這個合法節稅的權利【民法1030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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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只想學法律
【86年台上字3601號】 要旨: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所得平均分配者,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為限,並非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妻或夫均得就其全部請求分配。且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始符夫或妻原有財產之增加,因他方亦與有協力及貢獻,故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之立法趣旨。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dba99025ae6bb9556d33d95?t=182909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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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點: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婚姻關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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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1️⃣繼承 或其他2️⃣無償取得之財產➡️ex中獎、中大樂透。 二、3️⃣慰撫金。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指離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