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30-1 條
-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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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婚後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繼承所得與慰撫金除外,請求權知悉起二年內行使。
Q · 離婚時沒收入的一方可以分到對方的錢嗎?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採法定財產制(未簽婚前協議即適用)的夫妻,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應結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名下財產較少的一方有權請求差額的一半。但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對方若無貢獻或協力,他方得依第二項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請求權自知悉差額起二年內、自關係消滅起五年內須行使。
白話解讀
你以為離婚就是各自拿走「自己名下」的東西?大錯。這條是台灣婚姻法裡威力最強的一條:只要採法定財產制(沒簽婚前協議的夫妻全部適用),離婚或配偶死亡的那一刻,兩個人婚後賺的錢要算總帳,多的一方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少的一方。這不是「夫妻共有」,是「離場時的結算」。家管太太三十年沒收入?她對先生的婚後存款、股票、不動產增值,有一半的請求權。這條不看你名下有什麼,看你們兩個「婚後淨資產的差距」。更狠的是,五年前剛修法(民國 109 年),明文規定法院要考量「家事勞動、照顧子女、對家庭付出」,把「煮飯帶小孩」從空氣變成可以換錢的貢獻。但這條有時效,知道差額的那天起算兩年,錯過就消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30條之1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範,採「平時分別、離場結算」設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將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加以比較,由差額較大的一方將差額之半數分配予較少的一方,以補償婚姻中協力卻無直接收入的配偶,但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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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30-1 條的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一方死亡)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列入。依其數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1。
Q2離婚時哪些財產要分一半?▾
只分「婚後財產」。包含:薪資、獎金、投資收益、儲蓄、購置的房產/股票/車輛。不分:婚前財產、繼承取得的財產、受贈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計算公式:(一方婚後財產 - 債務) 與另一方剩餘財產比較,差額一半由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試算範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1。
Q3全職主婦可以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可以。這正是 1030-1 條保護家務勞動的核心精神。主婦雖無薪資收入,但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的財產仍屬於「婚後財產」應分配。法院在計算時也會考量家務貢獻。成功案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1。
Q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嗎?▾
有。依民法 1030-1 第 4 項,該請求權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離婚後超過 5 年不能再請求。時效抗辯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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