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1021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妻得於日常家務範圍處分夫之原有財產,現行法改為夫妻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處分。
Q · 民法1021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91年刪除
民法第1021條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刪除,現行法已無此規定。原條文規定妻得於日常家務代理範圍內處分夫之原有財產,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管理、妻輔助」的安排。現行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處分(民法第1018條),要處分配偶名下財產須取得授權。在91年以前的舊案件中仍可能引用本條,但不能套用於現行夫妻財產糾紛。
這條在民國 91 年已經刪除,現在是一個空殼。原本它規定「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在日常家務代理範圍內可以處分」,聽起來像在給妻子權利,但背後的邏輯其實是舊法定財產制下「夫是管理人」的附屬安排:財產原則上由丈夫管,妻子只是在日常家務的小範圍內被授權動一下。民國 91 年民法親屬編大改,法定財產制徹底翻新: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處分,誰的名字誰作主。這條的前提整個被拔掉了,所以連帶被刪。如果你在舊判決或老教科書看到這條,要知道它已經不是現行法,引用它等於引用一個不存在的規則。
民法第102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舊聯合財產制下之規定,內容為妻得於日常家務代理範圍內處分夫之原有財產。民國91年法定財產制全面改採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處分後,本條前提消失而遭刪除,現行法律體系中保留條號但無規範效力。
為了保持整部法律的條號穩定。如果把刪掉的條文條號補上,那所有引用舊條號的判決、教科書、法律文件就全部對不起來了。保留「(刪除)」這個空殼,是法律體系避免自我崩潰的設計。所以看到「第X條(刪除)」不是漏印,是刻意保留的空位。
現在的規則很簡單: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處分(民法第1018條)。要處分配偶名下的財產,要得到對方的授權或同意,沒有授權就不能動。日常家務範圍內有互為代理權(民法第1003條),但限定在日常家務,不是財產處分。實務上夫妻間大額財產處分常忽略授權這一步,事後吵架對方可主張無權處分要求返還。
刪除的真正原因是整個法定財產制換掉了。民國91年改採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處分的新制度,根本不需要「一方在日常家務範圍內處分他方財產」這種規定,本條前提消失而連帶刪除,不是因為「對妻子不公平所以廢掉」。
舊聯合財產制下妻得在日常家務代理範圍內處分夫之原有財產的規定,已於民國91年刪除,現行法無此規定。
民國91年以前的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視為整體由夫管理,妻僅在日常家務範圍分享部分處分權。
夫妻於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代理人,現行規定於民法第1003條,限日常家務不及於財產處分。
為保持條號穩定,避免後面條號遞補造成引用全面對不起來,故保留「(刪除)」空位。
依民法第1018條各自管理處分,須先取得配偶授權或同意,沒授權不能動,否則構成無權處分。
確認案件適用時點:91年前舊法案件可能仍適用,現行糾紛則指出本條已刪不能套用。
考點不在條文內容,而在「為何刪除」與新舊法定財產制轉換,須對照聯合財產制改各自所有制。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是否標「刪除」、看修法沿革日期,並確認案件事實發生時點適用版本。
舊制夫管理財產為整體、妻日常家務範圍處分;現行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處分,誰的名字誰作主。
| 比較面向 | old_law_before_91 | current_law |
|---|---|---|
| 財產所有 | 聯合財產制,夫為管理人 | 夫妻各自所有(民法1017) |
| 處分權 | 妻得於日常家務範圍處分夫之原有財產(本條) | 各自管理各自處分,須授權始得處分他方財產(民法1018) |
| 日常家務 | 與財產處分權混同 | 僅互為代理,限日常家務不及財產處分(民法1003) |
| 立法價值 | 家庭一體性、夫管理妻輔助 | 個人財產自主、男女平等 |
妻對於聯合財產,於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權限內,得處分之。
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於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權限內,得處分之。
立法理由依本法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聯合財產中,夫或妻之原有財產仍由夫或妻保有其所有權。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本法第一千零二十條已有規定,本條僅規定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於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權限內亦得處分之即為已足,爰修正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法定財產制規定聯合財產由夫或妻之一方管理,於日常家務代理之範圍內一方得處分他方之財產。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已明定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欲處分他方之財產,自應獲得他方之授權後,始得為之。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妻對於聯合財產,於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權限內,得處分之。
依本法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聯合財產中,夫或妻之原有財產仍由夫或妻保有其所有權。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本法第一千零二十條已有規定,本條僅規定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於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權限內亦得處分之即為已足,爰修正之。
一、本條刪除。 二、原法定財產制規定聯合財產由夫或妻之一方管理,於日常家務代理之範圍內一方得處分他方之財產。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已明定夫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如夫或妻之一方欲處分他方之財產,自應獲得他方之授權後,始得為之。爰刪除本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