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0-2 條(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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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0條之2規定,夫妻一方撤銷他方脫產的權利,自知悉起六個月、或自行為時起一年內未行使即消滅,屬除斥期間不可中斷延長。
Q · 發現配偶偷偷脫產,我有多久時間可以告?
依民法第 1020 條之 2,配合第 1020 條之 1 的撤銷權,有兩條獨立倒數的死線:自你「知悉」配偶無償或不利處分婚後財產起算六個月,以及自配偶「行為時」起算一年,兩者哪個先到就以哪個為準。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寄存證信函、發律師函都不算行使,唯一有效的行使方式是向法院聲請撤銷。時間一到權利直接消滅,沒有中斷或延長的機會。
白話解讀
這條是為上一條(1020-1)設的倒數計時器,而且它不是一般的時效,是「除斥期間」,差別大到很多律師都會搞錯。一般的消滅時效(例如 2 年、15 年)可以因為你寄存證信函、提告而中斷重算。除斥期間不行。時間一到,權利直接消失,像自爆程式,沒有救。具體規則:你配偶偷偷把婚後財產送給別人(或低價賤賣),你發現的那一天起算 6 個月,你要嘛聲請法院撤銷,要嘛永遠失去這個武器。就算你一直不知道,從他做這件事的那天起最多 1 年。兩個期限哪個先到用哪個。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你懷疑配偶在搞鬼,你不能慢慢蒐證、慢慢想。發現的那一刻,倒數就開始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20 條之 2 為第 1020 條之 1 婚後財產撤銷權所設的除斥期間規定: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除斥期間屬權利存續的絕對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或延長,期間屆滿撤銷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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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020條之2在規定什麼?▾
規定第1020條之1婚後財產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知悉起6個月、行為時起1年的除斥期間。
Q21020條之2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不可中斷、不可延長、不可停止,與可因起訴或請求而中斷的消滅時效完全不同。
Q3六個月和一年哪個為準?▾
兩者獨立計算,哪個先屆滿就以哪個為準,先到先消滅。
Q4寄存證信函算不算行使撤銷權?▾
不算。除斥期間內唯一有效的行使方式是向法院聲請撤銷。
Q5如果根本不知道配偶脫產怎麼辦?▾
六個月從知悉起算,但一年從行為時起算,行為滿一年後即使不知情也消滅。
Q6除斥期間過了還有其他救濟嗎?▾
撤銷權消滅後可轉走民法第1030條之3剩餘財產追加計算,但證明難度較高。
Q7這條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91年(2002年)與第1020條之1同時增訂,至今未修正。
Q8我要怎麼證明自己何時知道?▾
發現當天記下時間、來源並以email寄給自己留存時間戳,作為起算點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eclusive_period_1020_2 | extinctive_prescription |
|---|---|---|
| 法律性質 | 除斥期間 | 消滅時效 |
| 能否中斷 | 不可中斷 | 可因請求、起訴、承認而中斷重算 |
| 能否延長停止 | 不可 | 得因不完成事由而延長 |
| 存證信函效果 | 無效,不算行使 | 請求可使時效中斷 |
| 期間屆滿效果 | 權利當然消滅 | 發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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