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0-1 條(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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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1️⃣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期待權
剩餘財產保全
避免惡意脫產
Vs
244、245
Exc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2️⃣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避免惡意脫產
*
1020-2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侵害的是期待權
對比 244、245
chanmeme59420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剩餘財產的保全
第一項無償行為之撤銷
第二項有償行為之撤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