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0-1 條(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
- 1.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2.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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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20-1條規定配偶於婚姻中就婚後財產所為無償行為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者,他方得聲請撤銷。
Q · 老公偷偷把財產過戶給家人,離婚前能追回嗎?
依民法第1020-1條,配偶於婚姻存續中將婚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例如過戶房子給父母),有害你日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你不用等離婚,現在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如果是有償行為(假買賣、賤賣給親屬),門檻較高:需證明配偶行為時明知有害你的分配權,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例外情形: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如奉養重病父母的合理支出)不受撤銷。注意時效:知悉後6個月內、行為發生後1年內必須動作(民法第1020-2條)。
白話解讀
離婚後才發現配偶早就把房子過戶給媽媽、存款轉給弟弟、名下只剩一台二手車,你拿著計算機按半天發現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變成空殼,這種戲碼每年在家事法庭上演無數次。這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脫產預告片」的條文。只要你配偶在婚姻存續中做的無償行為(送的、贈與的),害到你日後的剩餘財產分配,你不用等離婚,現在就能聲請法院撤銷那筆贈與,把財產拉回來。如果是有償行為(假買賣、賤賣給親戚),門檻高一點:要證明你配偶當時知道會害到你、受益人也知情,才能撤銷。很多人以為「財產在他名下我管不了」,這條直接告訴你:管得了,而且有法律撐腰。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20-1條為法定財產制下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機制。針對夫或妻於婚姻存續中就婚後財產所為之處分行為,依行為有償或無償性質設不同撤銷要件:無償行為僅需客觀上有害他方分配權即可撤銷;有償行為須行為人明知有害且受益人亦知情。履行道德義務之相當贈與不在撤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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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020-1條是什麼?▾
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保全機制,讓配偶在婚姻存續中就能對脫產行為聲請法院撤銷,不用等到離婚。
Q2配偶脫產怎麼辦?▾
先蒐證(不動產謄本、銀行紀錄),確認行為是無償或有償,在知悉後6個月內向家事法院聲請撤銷,同時聲請假處分。
Q3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撤銷差在哪?▾
無償只要客觀有害即可撤銷,有償須證明配偶明知有害且受益人也知情,舉證門檻差距很大。
Q4什麼是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
如奉養重病父母醫療費、年邁長輩生活費,金額合理即屬道德義務贈與,不受撤銷。但千萬房產以盡孝名義過戶通常不被法院接受。
Q5撤銷權有時效嗎?▾
有。依民法第1020-2條,知悉後6個月內、脫產行為發生後最長1年內。雙重除斥期間,哪個先到都失權。
Q6離婚前可以先保全財產嗎?▾
可以。本條設計目的就是讓配偶在婚姻存續中即可行使撤銷權,不必等離婚後才發現財產已被移轉殆盡。
Q7假買賣脫產可以撤銷嗎?▾
可以,但適用有償行為要件:須證明配偶賣時明知有害你的分配權,且買方也知情。法院會從價格是否顯不相當、雙方親屬關係、金流是否異常來推認。
Q8民法1020-1跟244條差在哪?▾
244條是一般債權人撤銷權,1020-1是專為配偶設計的版本。法理精神相同但保護對象不同:244保護債權人、1020-1保護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期待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ft_label | left_value | right_label | right_value |
|---|---|---|---|---|
| 撤銷門檻 | 無償行為(贈與) | 客觀上有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可 | 有償行為(買賣、抵債) | 配偶行為時明知有害+受益人受益時亦知情 |
| 舉證責任 | 無償行為 | 原告僅須證明行為有害分配權 | 有償行為 | 原告須證明雙方惡意(知悉有害事實) |
| 例外排除 | 無償行為 | 履行道德義務之相當贈與不受撤銷 | 有償行為 | 無特別例外,但受益人不知情即不得撤銷 |
| 實務勝訴難度 | 無償行為 | 較低:贈與事實明確即有利 | 有償行為 | 較高:須從價格異常、親屬關係、金流軌跡間接推認惡意 |
| 常見態樣 | 無償行為 | 房產過戶給父母、大額現金贈與手足 | 有償行為 | 低價假賣給親屬、以不相當對價處分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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