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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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0 條原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民國 91 年配合法定財產制改革整條刪除,現行法改採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Q · 民法第 1020 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 1020 條已於民國 91 年(2002 年)整條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是舊聯合財產制的核心條文。民國 91 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全面改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架構,本條失去存在基礎被刪除。現行法相關規定分散在第 1017 條(婚前婚後財產歸屬)、第 1018 條(各自管理)、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第 1030 條之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書狀或考試中引用已刪除條文,會被認定請求權基礎不存在。
白話解讀
你如果在舊版法律書或網路上看到「民法第 1020 條」被引用,先停一下。這條在民國 91 年就已經刪除,不再有效。它原本規定丈夫處分妻子原有財產要得到妻子同意,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權優位」的遺物。民國 91 年修法把法定財產制改成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的架構,這條的存在基礎就消失了,所以被整條砍掉。你現在要找的規定,大概率在第 1018 條(各自管理)或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認錯條號不只是尷尬,在書狀上引用已刪除條文,法官會直接認定你沒有請求權基礎。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20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於聯合財產制下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管理上必要之處分除外。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全面改革,廢除聯合財產制改採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原則),本條因失去存在基礎而被整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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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1020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同意。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改革廢止。
Q2民法第 1020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1 年立法院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改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制度,本條「夫管妻財」的前提消失,連帶廢止。
Q3民法第 1020 條刪除後被什麼取代?▾
功能分散到第 1018 條(各自管理)、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第 1030 條之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4引用已刪除的條文會怎樣?▾
法院認定無請求權基礎、書狀打回;考試直接扣分;契約中引用則對方律師立刻識破你不懂法。
Q5怎麼查法條有沒有被刪除?▾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查條文,點「沿革」看完整修法歷史,「(刪除)」表示該條已永久廢止。
Q6夫妻財產制改革改了什麼?▾
從「聯合財產制」(夫管妻財、處分需同意)全面改為「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離婚時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Q7民法第 1020 條之 1 跟刪除的 1020 條有什麼關係?▾
1020 之 1 是修法後的新增條文,規定配偶一方無償處分婚後財產,他方可聲請法院撤銷,填補 1020 條刪除後的保護缺口。
Q8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差額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方請求分配差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regime | new_regime |
|---|---|---|
| 財產歸屬 | 聯合財產制:妻之原有財產由夫管理 | 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所有(§1017) |
| 管理權 | 夫管理妻財,處分需妻同意(舊 §1020) |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1018) |
| 配偶保護 | 妻的同意權(被動防禦) | 無償行為撤銷權(§1020-1,主動出擊) |
| 離婚清算 | 各取回原有財產,聯合財產歸夫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030-1) |
| 性別平等 | 以夫為中心的不對等架構 | 夫妻完全平等,不分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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