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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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0 條原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民國 91 年配合法定財產制改革整條刪除,現行法改採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Q · 民法第 1020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改革廢止
民法第 1020 條已於民國 91 年(2002 年)整條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是舊聯合財產制的核心條文。民國 91 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全面改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架構,本條失去存在基礎被刪除。現行法相關規定分散在第 1017 條(婚前婚後財產歸屬)、第 1018 條(各自管理)、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第 1030 條之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書狀或考試中引用已刪除條文,會被認定請求權基礎不存在。
深度解讀
你如果在舊版法律書或網路上看到「民法第 1020 條」被引用,先停一下。這條在民國 91 年就已經刪除,不再有效。它原本規定丈夫處分妻子原有財產要得到妻子同意,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權優位」的遺物。民國 91 年修法把法定財產制改成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的架構,這條的存在基礎就消失了,所以被整條砍掉。你現在要找的規定,大概率在第 1018 條(各自管理)或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認錯條號不只是尷尬,在書狀上引用已刪除條文,法官會直接認定你沒有請求權基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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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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