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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020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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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0 條原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民國 91 年配合法定財產制改革整條刪除,現行法改採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Q · 民法第 1020 條還有效嗎?

民法第 1020 條已於民國 91 年(2002 年)整條刪除,不再有效。原條文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是舊聯合財產制的核心條文。民國 91 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全面改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架構,本條失去存在基礎被刪除。現行法相關規定分散在第 1017 條(婚前婚後財產歸屬)、第 1018 條(各自管理)、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第 1030 條之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書狀或考試中引用已刪除條文,會被認定請求權基礎不存在。

白話解讀

你如果在舊版法律書或網路上看到「民法第 1020 條」被引用,先停一下。這條在民國 91 年就已經刪除,不再有效。它原本規定丈夫處分妻子原有財產要得到妻子同意,是舊聯合財產制下「夫權優位」的遺物。民國 91 年修法把法定財產制改成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的架構,這條的存在基礎就消失了,所以被整條砍掉。你現在要找的規定,大概率在第 1018 條(各自管理)或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認錯條號不只是尷尬,在書狀上引用已刪除條文,法官會直接認定你沒有請求權基礎。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20 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於聯合財產制下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之同意,管理上必要之處分除外。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全面改革,廢除聯合財產制改採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原則),本條因失去存在基礎而被整條刪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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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 1020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歷史條文,原規定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應得妻同意。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改革廢止。

Q2民法第 1020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1 年立法院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改為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制度,本條「夫管妻財」的前提消失,連帶廢止。

Q3民法第 1020 條刪除後被什麼取代?

功能分散到第 1018 條(各自管理)、第 1020 條之 1(無償行為撤銷權)、第 1030 條之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4引用已刪除的條文會怎樣?

法院認定無請求權基礎、書狀打回;考試直接扣分;契約中引用則對方律師立刻識破你不懂法。

Q5怎麼查法條有沒有被刪除?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查條文,點「沿革」看完整修法歷史,「(刪除)」表示該條已永久廢止。

Q6夫妻財產制改革改了什麼?

從「聯合財產制」(夫管妻財、處分需同意)全面改為「法定財產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離婚時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Q7民法第 1020 條之 1 跟刪除的 1020 條有什麼關係?

1020 之 1 是修法後的新增條文,規定配偶一方無償處分婚後財產,他方可聲請法院撤銷,填補 1020 條刪除後的保護缺口。

Q8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差額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方請求分配差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regimenew_regime
財產歸屬聯合財產制:妻之原有財產由夫管理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所有(§1017)
管理權夫管理妻財,處分需妻同意(舊 §1020)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1018)
配偶保護妻的同意權(被動防禦)無償行為撤銷權(§1020-1,主動出擊)
離婚清算各取回原有財產,聯合財產歸夫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030-1)
性別平等以夫為中心的不對等架構夫妻完全平等,不分性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舊民法旧第 762 條(明治民法「妻ノ財産ハ夫之ヲ管理ス」,1947 年廢止,現行民法第 762 條改為各自歸屬)
🇰🇷 韓國구 민법 제831조(부의 처 특유재산 관리권,수차 개정으로 현행법은 각자 관리 원칙)
🇩🇪 德國BGB § 1365(Verfügung über Vermögen im Ganzen — 配偶一方處分全部財產需他方同意,現行有效,但範圍限於「整體財產」非個別物)
🇫🇷 法國Code civil art. 1424(sous le régime de la communauté, un époux ne peut disposer des immeubles communs sans le consentement de l'autre — 共同財產制下不動產處分需配偶同意)
🇺🇸 美國Uniform Marital Property Act §6(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配偶共管共同財產,重大處分需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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