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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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19 條已刪除,原規定夫對妻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民國 91 年修法廢止以落實夫妻財產平等。
Q · 民法 1019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掉?
民法第 1019 條原規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白話說就是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民國 91 年(2002 年)修法全條刪除,配合第 1017 條、第 1018 條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這是台灣夫妻財產從「夫權預設」走向「平等獨立」的標誌性修法。但處理 2002 年以前的案件(如老一輩遺產糾紛),仍須依舊法判斷。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空的,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民國 91 年以前,這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自己賺的積蓄,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這不是特例,是預設值。民國 91 年修法把整條刪掉,把財產權還給妻子自己。如果你現在在處理一樁民國 91 年以前的夫妻財產糾紛,或在讀老一輩的遺產文件,這條「消失的條文」就是你要面對的時代背景。夫妻財產制是否溯及既往,要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規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1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於法定財產制(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民國 91 年因應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原則全條刪除,現行法改由第 1017 條(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及第 1018 條(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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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19 條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表示這條已被立法院正式廢止,不再是現行有效法律。民法 1019 條在民國 91 年修法時被刪除,但條號保留在法典中作為歷史標記。
Q2民法 1019 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即妻子婚前的存款利息、房產租金等孳息,先生依法可以直接使用。
Q3這條為什麼會被刪掉?▾
因為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原則。配合一連串性別平等大法官解釋(釋字 365、410 號等),民國 91 年全面修訂夫妻財產制。
Q4刪除的條文還有法律效力嗎?▾
對刪除日之後的新事件無效力。但刪除日之前已發生的法律關係,仍可能依舊法判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處理新舊法銜接。
Q5現在夫妻財產怎麼規定?▾
民法第 1017 條規定夫妻各自所有其財產,第 1018 條規定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由第 1003 條之 1 規定比例分擔。
Q6民國 91 年以前結婚的夫妻受影響嗎?▾
修法後統一適用新法,但修法前已發生的財產歸屬,需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 1 處理過渡問題。
Q7處理老一輩遺產為何要知道這條?▾
長輩在民國 91 年以前的財產結構可能受舊法影響:奶奶名下資產少不是因為沒賺錢,而是當年法律把孳息歸夫使用。理解舊法才能正確判斷歷史財產歸屬。
Q8台灣夫妻財產制修法歷史?▾
關鍵節點:民國 74 年增訂但書(妻保留部分孳息)→ 釋字 365(1994 平等原則)→ 釋字 410(1996 聯合財產制違憲疑慮)→ 民國 91 年全面刪除 1019、1020 等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
| 妻之原有財產使用收益 | 夫有使用收益權(舊民法 1019 條) | 各自使用收益(現行民法 1018 條) |
| 妻之原有財產管理 | 夫有管理權 | 各自管理(現行民法 1018 條) |
| 財產所有權歸屬 | 聯合財產制下名義歸屬複雜 | 各自所有(現行民法 1017 條) |
| 家庭生活費用 | 由夫負擔(孳息歸夫用的對價邏輯) | 依比例分擔(現行民法 1003 條之 1) |
| 剩餘財產分配 | 無制度 |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現行民法 1030 條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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