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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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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19 條已刪除,原規定夫對妻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民國 91 年修法廢止以落實夫妻財產平等。

Q · 民法 1019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掉?

已刪除。原規定夫可用妻財產孳息

民法第 1019 條原規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白話說就是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民國 91 年(2002 年)修法全條刪除,配合第 1017 條、第 1018 條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這是台灣夫妻財產從「夫權預設」走向「平等獨立」的標誌性修法。但處理 2002 年以前的案件(如老一輩遺產糾紛),仍須依舊法判斷。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空的,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民國 91 年以前,這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自己賺的積蓄,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這不是特例,是預設值。民國 91 年修法把整條刪掉,把財產權還給妻子自己。如果你現在在處理一樁民國 91 年以前的夫妻財產糾紛,或在讀老一輩的遺產文件,這條「消失的條文」就是你要面對的時代背景。夫妻財產制是否溯及既往,要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規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1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於法定財產制(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民國 91 年因應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原則全條刪除,現行法改由第 1017 條(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及第 1018 條(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取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條文寫「(刪除)」還要看嗎?

看你處理的事件發生在哪一年。刪除的條文在刪除日之後對新事件不再適用,但在刪除日之前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還是可能依舊法判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就是在處理這種新舊法銜接的問題。內行人提示:處理民國 91 年以前的夫妻財產案件,永遠要先問「適用舊法還是新法」,這比任何實體爭點都優先。

Q2為什麼這條會被刪掉?

民國 91 年修法的核心精神是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使用收益。舊法讓先生對太太的財產有使用收益權,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憲法第 7 條)。現在改由第 1017 條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第 1018 條規定各自管理,徹底反轉了原本的邏輯。內行人提示:這次修法是配合 80 年代釋字第 365 號等一連串性別平等解釋的成果,不是憑空冒出來的。

Q3民法 1019 條(刪除)是什麼意思?

這條已被立法院正式廢止。原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民國 91 年因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全條刪除,條號保留作為歷史標記。

Q4什麼是夫對妻原有財產的使用收益權?

指妻子婚前的存款利息、繼承房產的租金等孳息,先生依舊法可以直接使用。不是偷拿,是法律預設的權利配置。

Q5聯合財產制跟現行法定財產制差在哪?

聯合財產制:夫妻財產合為一體,由夫管理,夫有使用收益權。法定財產制(現行):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使用收益處分。核心差異在管理權和收益歸屬。

Q6台灣夫妻財產制什麼時候改的?

民國 91 年(2002 年)6 月 26 日。從釋字 365 號(1994)啟動到修法完成歷時 8 年。台灣是大陸法系主要繼受國中最晚完成這項改革的。

Q7怎麼判斷夫妻財產案件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以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為分界。分界日前發生的事實適用舊法(含 1019 條),之後適用新法。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確認銜接細則。

Q8處理老一輩遺產發現財產分配不合理怎麼辦?

先確認財產取得時間。民國 91 年前的財產結構受舊法影響(夫可用妻財產孳息),這是當年合法的配置,不是誰動過手腳。釐清時間軸後再談分配。

Q9離婚時怎麼處理跨越新舊法的夫妻財產?

分段計算:民國 91 年前的部分依舊法邏輯處理,之後的部分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 1030 條之 1)。需要律師協助釐清時間切割點。

Q10民國 91 年以前結婚沒有約定財產制怎麼辦?

沒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民國 91 年修法後統一改為新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但修法前的既有權利義務依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處理。

Q11舊法下夫用妻財產 vs 現在偷用配偶的錢有何不同?

舊法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構成侵權。現行法下未經同意使用配偶財產可能構成侵權甚至刑事侵占。時間軸決定合法性。

Q12台灣修法時間 vs 其他國家哪個比較晚?

日本 1947、德國 1958、法國 1965、韓國 1990、台灣 2002。台灣在大陸法系主要繼受國中最晚完成夫妻財產平權改革。中國 1950 年婚姻法即採平等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lawnew_law
妻之原有財產使用收益夫有使用收益權(舊民法 1019 條)各自使用收益(現行民法 1018 條)
妻之原有財產管理夫有管理權各自管理(現行民法 1018 條)
財產所有權歸屬聯合財產制下名義歸屬複雜各自所有(現行民法 1017 條)
家庭生活費用由夫負擔(孳息歸夫用的對價邏輯)依比例分擔(現行民法 1003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無制度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現行民法 1030 條之 1)

old_law

妻之原有財產使用收益
夫有使用收益權(舊民法 1019 條)
妻之原有財產管理
夫有管理權
財產所有權歸屬
聯合財產制下名義歸屬複雜
家庭生活費用
由夫負擔(孳息歸夫用的對價邏輯)
剩餘財產分配
無制度

new_law

妻之原有財產使用收益
各自使用收益(現行民法 1018 條)
妻之原有財產管理
各自管理(現行民法 1018 條)
財產所有權歸屬
各自所有(現行民法 1017 條)
家庭生活費用
依比例分擔(現行民法 1003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現行民法 1030 條之 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旧民法第 801 条(夫の妻財産管理使用収益権・1947 年民法改正で削除)
韓國구 민법 제830조(부의 처 특유재산 관리권・1990 년 개정으로 삭제)
德國BGB a.F. § 1363(eheliche Verwaltungsgemeinschaft・1958 Gleichberechtigungsgesetz で改正)
法國Code civil ancien art. 1421(administration exclusive du mari sur la communauté・loi du 13 juillet 1965 で改正)
美國Coverture doctrine(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s により 19 世紀各州で廃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1203 制定)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0740524 修正)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後,如有剩餘,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妻。

立法理由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規定,原則上由夫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又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夫管理聯合財產時,其管理費用亦由夫負擔,是故本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自甚合理。且依本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聯合財產約定由妻管理時,則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有相同之權利,亦無違背於男女平等之原則,惟聯合財產中妻之原有財產所生孳息,如為數甚鉅,於支付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之後,猶有剩餘時,仍應歸屬於妻,方符修正後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爰於本條增設但書,明定此旨。

(0910604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203 制定)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0740524 修正)

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規定,原則上由夫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又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夫管理聯合財產時,其管理費用亦由夫負擔,是故本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自甚合理。且依本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聯合財產約定由妻管理時,則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有相同之權利,亦無違背於男女平等之原則,惟聯合財產中妻之原有財產所生孳息,如為數甚鉅,於支付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之後,猶有剩餘時,仍應歸屬於妻,方符修正後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爰於本條增設但書,明定此旨。

(0910604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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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19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