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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19 條已刪除,原規定夫對妻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民國 91 年修法廢止以落實夫妻財產平等。
Q · 民法 1019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掉?
已刪除。原規定夫可用妻財產孳息
民法第 1019 條原規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白話說就是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民國 91 年(2002 年)修法全條刪除,配合第 1017 條、第 1018 條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這是台灣夫妻財產從「夫權預設」走向「平等獨立」的標誌性修法。但處理 2002 年以前的案件(如老一輩遺產糾紛),仍須依舊法判斷。
這條現在是空的,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民國 91 年以前,這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自己賺的積蓄,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這不是特例,是預設值。民國 91 年修法把整條刪掉,把財產權還給妻子自己。如果你現在在處理一樁民國 91 年以前的夫妻財產糾紛,或在讀老一輩的遺產文件,這條「消失的條文」就是你要面對的時代背景。夫妻財產制是否溯及既往,要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規定。
民法第 1019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於法定財產制(舊聯合財產制)下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民國 91 年因應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原則全條刪除,現行法改由第 1017 條(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及第 1018 條(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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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處理的事件發生在哪一年。刪除的條文在刪除日之後對新事件不再適用,但在刪除日之前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還是可能依舊法判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就是在處理這種新舊法銜接的問題。內行人提示:處理民國 91 年以前的夫妻財產案件,永遠要先問「適用舊法還是新法」,這比任何實體爭點都優先。
民國 91 年修法的核心精神是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使用收益。舊法讓先生對太太的財產有使用收益權,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憲法第 7 條)。現在改由第 1017 條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第 1018 條規定各自管理,徹底反轉了原本的邏輯。內行人提示:這次修法是配合 80 年代釋字第 365 號等一連串性別平等解釋的成果,不是憑空冒出來的。
這條已被立法院正式廢止。原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民國 91 年因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全條刪除,條號保留作為歷史標記。
指妻子婚前的存款利息、繼承房產的租金等孳息,先生依舊法可以直接使用。不是偷拿,是法律預設的權利配置。
聯合財產制:夫妻財產合為一體,由夫管理,夫有使用收益權。法定財產制(現行):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使用收益處分。核心差異在管理權和收益歸屬。
民國 91 年(2002 年)6 月 26 日。從釋字 365 號(1994)啟動到修法完成歷時 8 年。台灣是大陸法系主要繼受國中最晚完成這項改革的。
以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為分界。分界日前發生的事實適用舊法(含 1019 條),之後適用新法。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確認銜接細則。
先確認財產取得時間。民國 91 年前的財產結構受舊法影響(夫可用妻財產孳息),這是當年合法的配置,不是誰動過手腳。釐清時間軸後再談分配。
分段計算:民國 91 年前的部分依舊法邏輯處理,之後的部分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 1030 條之 1)。需要律師協助釐清時間切割點。
沒約定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民國 91 年修法後統一改為新制(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但修法前的既有權利義務依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處理。
舊法下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構成侵權。現行法下未經同意使用配偶財產可能構成侵權甚至刑事侵占。時間軸決定合法性。
日本 1947、德國 1958、法國 1965、韓國 1990、台灣 2002。台灣在大陸法系主要繼受國中最晚完成夫妻財產平權改革。中國 1950 年婚姻法即採平等制。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
| 妻之原有財產使用收益 | 夫有使用收益權(舊民法 1019 條) | 各自使用收益(現行民法 1018 條) |
| 妻之原有財產管理 | 夫有管理權 | 各自管理(現行民法 1018 條) |
| 財產所有權歸屬 | 聯合財產制下名義歸屬複雜 | 各自所有(現行民法 1017 條) |
| 家庭生活費用 | 由夫負擔(孳息歸夫用的對價邏輯) | 依比例分擔(現行民法 1003 條之 1) |
| 剩餘財產分配 | 無制度 |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現行民法 1030 條之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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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後,如有剩餘,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妻。
立法理由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規定,原則上由夫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又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夫管理聯合財產時,其管理費用亦由夫負擔,是故本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自甚合理。且依本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聯合財產約定由妻管理時,則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有相同之權利,亦無違背於男女平等之原則,惟聯合財產中妻之原有財產所生孳息,如為數甚鉅,於支付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之後,猶有剩餘時,仍應歸屬於妻,方符修正後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爰於本條增設但書,明定此旨。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規定,原則上由夫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又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夫管理聯合財產時,其管理費用亦由夫負擔,是故本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自甚合理。且依本草案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如聯合財產約定由妻管理時,則妻對於夫之原有財產,有相同之權利,亦無違背於男女平等之原則,惟聯合財產中妻之原有財產所生孳息,如為數甚鉅,於支付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及家庭生活費用之後,猶有剩餘時,仍應歸屬於妻,方符修正後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爰於本條增設但書,明定此旨。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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