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9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19 條已刪除,原規定夫對妻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權,民國 91 年修法廢止以落實夫妻財產平等。
Q · 民法 1019 條是什麼?為什麼被刪掉?
已刪除。原規定夫可用妻財產孳息
民法第 1019 條原規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白話說就是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民國 91 年(2002 年)修法全條刪除,配合第 1017 條、第 1018 條改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這是台灣夫妻財產從「夫權預設」走向「平等獨立」的標誌性修法。但處理 2002 年以前的案件(如老一輩遺產糾紛),仍須依舊法判斷。
深度解讀
這條現在是空的,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民國 91 年以前,這條規定「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妻子婚前存的錢、繼承的房子、自己賺的積蓄,產生的利息和租金,先生可以直接拿來用。這不是特例,是預設值。民國 91 年修法把整條刪掉,把財產權還給妻子自己。如果你現在在處理一樁民國 91 年以前的夫妻財產糾紛,或在讀老一輩的遺產文件,這條「消失的條文」就是你要面對的時代背景。夫妻財產制是否溯及既往,要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 條之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