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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自由處分金
🥣立法理由:
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
🔵主張廢除本條者:
婚姻神聖性,談錢傷感情,不應將夫妻間關係類同勞資關係
🔵支持本條者(wages for housework):
婚姻現實,尤其不乏女性受限於較強勢男性,受限於經濟依賴而無從離婚
但本條實務上成效不佳,尤其弱勢配偶常無談判地位,而無從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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