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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自由處分金-立法目的為照顧夫妻經濟弱勢的一方
得協議
punica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自由處分金之性質:
一、合夥說。(立法理由)
二、婚後收入說。(戴東雄)
三、贈與說。(3人)
四、剩餘財產預付說。(林秀雄)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自由處分金
🥣立法理由:
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
🔵主張廢除本條者:
婚姻神聖性,談錢傷感情,不應將夫妻間關係類同勞資關係
🔵支持本條者(wages for housework):
婚姻現實,尤其不乏女性受限於較強勢男性,受限於經濟依賴而無從離婚
但本條實務上成效不佳,尤其弱勢配偶常無談判地位,而無從協議
sportyman0801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自由處分金若未以契約或協議訂定者,則就自由處分金之部分得適用法定財產制,但不得請求法院酌定。
kctw258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協議是否屬於夫妻財產中契約中之一部分有所爭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