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 條(不溯既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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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的情況下,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同樣地,繼承在修正前開始的情況下,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也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已經開始繼承的情況下,如果該施行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則仍然可以適用該特別規定。而如果在施行法修正後繼承已經開始,則修正後的規定也不適用於該繼承。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00120 制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0740521 全文修正)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不溯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本條原條文,原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且於繼承編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仍須採取同一原則,爰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修正之例,在本條之末增列:「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期一致。
- 繼承名詞
- 民法法規
- 前開名詞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不溯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本條原條文,原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且於繼承編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仍須採取同一原則,爰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修正之例,在本條之末增列:「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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