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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不溯既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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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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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的情況下,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民法繼承編的規定。同樣地,繼承在修正前開始的情況下,除非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否則也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已經開始繼承的情況下,如果該施行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有特別規定,則仍然可以適用該特別規定。而如果在施行法修正後繼承已經開始,則修正後的規定也不適用於該繼承。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00120 制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0740521 全文修正)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不溯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本條原條文,原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且於繼承編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仍須採取同一原則,爰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修正之例,在本條之末增列:「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期一致。

  • 繼承名詞
  • 民法法規
  • 前開名詞
(0200120 制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0740521 全文修正)

不溯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本條原條文,原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且於繼承編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仍須採取同一原則,爰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修正之例,在本條之末增列:「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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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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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