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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4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在日據時期,戶主繼承人於承繼被繼承人戶主權之同時,係不可分的承繼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且戶主繼承中法定戶主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家屬,並以其直系卑親屬之男子為限

全文內容

查繼承開始在日據時期,民法繼編尚未施行於臺灣,依當時有效法例,有關遺產之繼承應適用臺灣省習慣處理 (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判例參照) 。又戶主繼承於繼承原因發生時開始,而戶主死亡為繼承開始發生原因之一,且戶主繼承人於承繼被繼承人戶主權之同時,係不可分的承繼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一七頁、第四四三頁參照) ,且戶主繼承中法定戶主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之家屬 (如因分戶及其他原因另創一家之男子,既非家屬,自不得為法定之戶主繼承人) ,並以其直系卑親屬之男子為限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二○頁參照) 。如具備上述要件之法定戶主繼承人稱為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又繼承人之廢除者,基於被繼承人的意思,於習慣法上之推定戶主繼承人具有特定事由時,裁判上訴請宣告該繼承人失格之謂,而為喪失權之原因之一,至戶主繼承人廢除之原因有四: (一) 對於被繼承人有虐待或重大侮辱情事; (二) 因犯辱及家名之罪,受刑之宣告者; (三) 以浪費者為由受準禁治產之宣告,而無改悛之望者; (四) 其他有正酷之事由時,被繼承人經親族會之同意,得向法院請求廢除繼承人(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二五頁、第四二六頁、第四六八頁、第四六九頁、第四七○頁參照) 。至於日據時期裁判分戶所認定之要件: (一)分家應出於分家戶長之自由意志; (二) 應得本家戶主之同意; (三) 未成年人,應得行使親權之父或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四) 因分家而創立一家,仍須貫以同一之姓。且分家不以戶籍上之申報為要件,申報分戶僅為事實認定之資料而已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二一頁參照) 。本件來函所述,被繼承人吳○蓋於日據時期昭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死亡當時為戶主身分,其所遺財產依當時之臺灣民事習慣應歸屬同一戶內之男性卑親即其長男吳○富繼承,另戶籍資料記載吳○富於昭和三年十月十二日推定戶主相續人廢除,同時分戶其性質,如何及有無影響其繼承事實發生時之效力各節,宜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上揭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4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在日據時期,戶主繼承人於承繼被繼承人戶主權之同時,係不可分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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