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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3560 號
要旨
在日據時期,按當時習慣,戶主之婚姻經撤銷,恢復未為婚姻之狀態而離家,即喪失其戶主之地位,成為戶主繼承開始之原因。但如屬戶內婚姻,則其婚姻雖經撤銷,而戶主並未離家者,不發生戶主權喪失之問題,即不為戶主繼承開始之原因
全文內容
查繼承開始在日據時期,民法繼承編尚未施行於臺灣,依當時有效法例,應適用臺灣習慣處理 (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及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參照) 。按當時習慣,戶主之婚姻經撤銷,恢復未為婚姻之狀態而離家,即喪失其戶主之地位,成為戶主繼承開始之原因。但如屬戶內婚姻,則其婚姻雖經撤銷,而戶主並未離家者,不發生戶主權喪失之問題,即不為戶主繼承開始之原因 (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第四一八頁參見) 。從而,戶主權之喪失,須以戶主之婚姻經撤銷而離家為要件,倘未離家,即無戶主權喪失之問題。本件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載繼承人李○治,係於明治四十四年 (即民國前一年) 七月二十日以養子緣組入戶,並於戶主李○連轉居 (大正六年十月二日) (即民國六年間) 後,於大正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經戶主相續為指定繼承人,再於昭和十九年 (即民國三十三年) 四月八日因婚姻而除籍等情,所謂「因婚姻而除籍」,與上揭「因婚姻經撤銷而離家」之情形是否相同?要屬事實認定問題,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