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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35505 號
要旨
關於登記為寺廟所有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人已死亡,應如何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臺北縣○○鄉「○○○○○宮」申請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乙案,該宮擬申請更名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人已於民國七年亡故,惟迄今尚未辦理繼承,究應如何辦理該筆不動產繼承登記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內民字第○九三○○七三五六三號書函。
二、按繼承開始在日據時期,民法繼承編尚未施行於臺灣,依當時有效法例,有關遺產之繼承應適用台灣習慣處理(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八九號及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臺北縣○○鄉「○○○○○宮」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已於民國七年亡故,迄今尚未辦理繼承,其繼承事件係開始於日據時期,依上所述,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辦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