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058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按臺灣於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及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參照) 。查日據時期臺灣有關招婿與其妻所生子女之歸屬,大率於招婿字內訂明。在習慣上歸屬於被招家之子女、稱父姓,繼父系及家產權利等 (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一三頁參照) 。當時之戶主繼承,其繼承之主要內容在乎「家名」或具有抽象意義之家 (上開報告第四一四頁參照) 「家名」似即為家之稱號,亦即與「姓」或日本民法之「氏」同意義 (市齒松平著「僅涉及本島人親屬法繼承大要」第四五頁、第四六頁參照) ,換言之,一家為延續香火,其法定戶主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姓。被繼承人無法定戶主繼承人時,得自行指家承繼其戶主權之人 (上開報告第四二九頁參照) ,被指定人一經承認指定,即成為指定戶主繼承人,其應以指定者之姓氏為己姓 (昭和二年上抗民字第七號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及上開大要第三七二頁意旨參照) 。本件林○和係陳○武與林氏○金之贅婚子,原從父姓「陳」為「陳○和」,於生父及戶主 (生母) 相繼死亡後,繼為戶主,全戶改從母姓「林」,是否妥適乙節,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掌自行審認。

全文內容

按臺灣於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定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及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參照) 。查日據時期臺灣有關招婿與其妻所生子女之歸屬,大率於招婿字內訂明。在習慣上歸屬於被招家之子女、稱父姓,繼父系及家產權利等 (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一三頁參照) 。當時之戶主繼承,其繼承之主要內容在乎「家名」或具有抽象意義之家 (上開報告第四一四頁參照) 「家名」似即為家之稱號,亦即與「姓」或日本民法之「氏」同意義 (市齒松平著「僅涉及本島人親屬法繼承大要」第四五頁、第四六頁參照) ,換言之,一家為延續香火,其法定戶主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姓。被繼承人無法定戶主繼承人時,得自行指家承繼其戶主權之人 (上開報告第四二九頁參照) ,被指定人一經承認指定,即成為指定戶主繼承人,其應以指定者之姓氏為己姓 (昭和二年上抗民字第七號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及上開大要第三七二頁意旨參照) 。本件林○和係陳○武與林氏○金之贅婚子,原從父姓「陳」為「陳○和」,於生父及戶主 (生母) 相繼死亡後,繼為戶主,全戶改從母姓「林」,是否妥適乙節,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掌自行審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律字第 058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3 月 23 日發布,要旨:按臺灣於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定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