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1 條(聯合財產制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最新筆記
chc7211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86/9/27前未辦變更登記,
則適用74年的第1017條,
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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