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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11874 號
要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之時間認定問題疑義
主旨
關於 貴會函詢「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與「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或後之時間認定問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八九) 農企字第八九○○一○○九六號函。
二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件農業發展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復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故其生效日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而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中所稱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者,乃指立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自與該條例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與 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至該條例第十七條所稱之「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首開說明,其生效日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更屬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