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6-2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2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的原有財產視為婚前財產;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原有財產則視為婚後財產。 針對這一條法規,以下提供一個參考範例: 例如,夫妻在結婚前,妻子已經擁有一筆財產,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又共同購買了一筆房產。根據這一條法規,妻子結婚前已擁有的財產被視為她的婚前財產,而購買的房產則被視為她們的婚後財產。因此,在解散婚姻財產關係時,要根據這一條法規來分配財產。 參考資料: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親編施行法,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6 日修正)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10604 增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

  • 民法法規
  • 婚姻關係名詞
(091060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則仍列入分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