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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2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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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6-2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的原有財產視為婚前財產;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原有財產則視為婚後財產。 針對這一條法規,以下提供一個參考範例: 例如,夫妻在結婚前,妻子已經擁有一筆財產,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又共同購買了一筆房產。根據這一條法規,妻子結婚前已擁有的財產被視為她的婚前財產,而購買的房產則被視為她們的婚後財產。因此,在解散婚姻財產關係時,要根據這一條法規來分配財產。 參考資料: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親編施行法,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6 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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