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2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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