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3 條(債務人夫妻財產制未判決確定時適用新法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施行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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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3條規定,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前,如果債務人的夫妻財產制尚未判決確定,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這些事件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3條,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況是指,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且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已被扣押,但債權人尚未得到清償。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修正後的規定,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參考資料: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國家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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