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7 條(裁判離婚規定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9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