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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7 條(裁判離婚規定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離婚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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