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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7 條
(裁判離婚規定之適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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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
民法
親屬編之規定得為
離婚
之原因者,得請求離婚。但已逾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或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所定之期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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