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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8 條
(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規定之適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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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編關於
婚生子女
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民法
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修正之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於
民法
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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