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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8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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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2. 2.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3. 3.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針對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 這項法條的適用不僅限於施行後受胎的子女,也包括施行前受胎的子女。 2. 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約定,而選擇從母姓的情況下,可以在修正生效後的一年內,聲請改姓為母姓。但如果子女已成年或已婚,則不受此限制。 3. 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也適用於施行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根據上述法條及其相關法例資料,以下是與其有關的範例: 1. 在施行法規修正前,夫妻在結婚時約定子女從母姓,在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母親可以申請讓子女改姓為母姓,無論是已成年或已結婚的子女,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2. 如果夫妻在修正生效前已經結婚並有相關約定,但在修正生效後的一年內,母親沒有申請讓子女改姓為母姓,則無法再依法提出此申請。 3. 如果夫妻在修正前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子女,無論是受婚生推定的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依法提出子女否認的訴訟,前提是夫妻的一方能證明子女不是自己所生。 根據以上解釋,我們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在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規定方面的適用。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00120 制定)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0740524 全文修正)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   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修正,既在顧全子女之利益,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三項之規定,俾子女之身分,得以確定。

(0200120 制定)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074052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   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修正,既在顧全子女之利益,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三項之規定,俾子女之身分,得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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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8 條規定:「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