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8 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規定之適用)

  1. 1.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2. 2.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3. 3.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針對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 這項法條的適用不僅限於施行後受胎的子女,也包括施行前受胎的子女。 2. 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約定,而選擇從母姓的情況下,可以在修正生效後的一年內,聲請改姓為母姓。但如果子女已成年或已婚,則不受此限制。 3. 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也適用於施行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根據上述法條及其相關法例資料,以下是與其有關的範例: 1. 在施行法規修正前,夫妻在結婚時約定子女從母姓,在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母親可以申請讓子女改姓為母姓,無論是已成年或已結婚的子女,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2. 如果夫妻在修正生效前已經結婚並有相關約定,但在修正生效後的一年內,母親沒有申請讓子女改姓為母姓,則無法再依法提出此申請。 3. 如果夫妻在修正前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子女,無論是受婚生推定的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依法提出子女否認的訴訟,前提是夫妻的一方能證明子女不是自己所生。 根據以上解釋,我們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在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規定方面的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