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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8-1 條
(否認婚生子女提訴期限)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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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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